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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会基层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2021-01-30 06:10:00
原创
1951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审计业务操作,提高经费审查监督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经审小组(以下简称经审会、经审小组)和审计人员在对基层工会经费、财产和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本规程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审计的各阶段操作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 经审会(小组)每年年底,根据经审会年度报告提出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审会主任(组长)审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须报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经审会(小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项组成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的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组负责编制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向经审会(小组)负责。


第五条 在工会审计力量或有关专业人员不足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特约经审员进行审计。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应由委托方编制审计方案,对受托方提出审计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联系被审计单位,协调工作;审核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起草审计意见书,报经审会(小组)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负责审计资料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审计项目具体实施程序


(一)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方案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的和重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基本情况;


2.审计依据;


3.审计范围、目标、内容、方式、重点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成员;


5.编制日期及领导人审批意见。


(二)审计组按照批准的审计方案,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1.审计组组长或主审负责该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指定人员被审计单位收集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立卷归档。


2.审计组成员按分工对所负责的事项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初步意见,并对所审计内容的工作底稿负责。


(三)经审会(小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清单。


(四)实施审计


1.审计组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主要有:全部银行帐户(包括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或有价证券);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与经济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与经费有关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2.被审计单位提交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3.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核对银行存款、往来资金情况;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


4.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底稿中列示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7.归集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报告。


第七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经审会、经审小组或同级工会)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应廷长。


审计报告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并向经审会(小组)或同级工会报告修改情况。


第八条 经审会(小组)或同级工会审核审计报告。主要核实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是否正确、合理;报告提出的问题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及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准确;审计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报告核准后,由审计组提出审计意见书,经经审会(小组)批准后,正式发文送达被审计单位并签署送达回证,同时抄送本级工会。


第十条 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30日内,要将意见书执行情况报送经审会(小组),经审会(小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负责归集、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的规定(试行)》及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本规定基层工会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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