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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印章通用管理制度

2021-05-18 06:10:00
华谊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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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通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制发、管理 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 章、合同专用章、部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 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 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银行账户印鉴等。


(三)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 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 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 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七)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作废


第五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章的部门应在系统中填写《印章刻制 申请》,经过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安排刻制。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 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审计网校:更多审计干货请关注公众号审计网校]。


第六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的 刻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审批至总经理;


(二)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法务部提出申请,审批至董事长。


第七条 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等必须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部门进 行印章的送交刻制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及时向印章保管人移交。印章保管人应留 下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八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申请人填写《印章作废申请》,经批准后,公 司审计部监管印章作废处理。公司审计部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 登记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至少三年后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九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印 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


第十条 公司印章保管人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使用台账。若公司印章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 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登报 声明。


第十一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保管人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对 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 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保管人不予用印。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 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如需使用印章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子公司),若特殊情况必须外带,须经 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外带。


第十七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 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不在空白文件上盖章。


第十八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印章保管人说明情况,由印章保 管人申请销毁或后续处理。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 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 时通告。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给予责 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的;


(七)印章保管人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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