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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22-04-13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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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审计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业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业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档案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以下统称审计)中直接形成或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主审负责制,审计组主审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各科室形成的全部审计项目档案由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审计业务档案工作;


(二)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审计业务档案实行“谁实施审计、谁负责立卷”“谁承办事项、谁负责归档”的原则;


(四)审计业务档案实行三级归档责任制。审计项目文件材料按照审计组整理立卷——归档科室移交归档——办公室接收入库的程序,形成审计业务档案;


审计业务档案以业务部门为归档单位。审计项目档案经归档科(室、站)负责人审核后,向办公室移交;


第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要情》《要目专报》等审计信息批示的情况说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结论类报告,及相关的审理意见书、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等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移交审计业务档案时,应当填写 “审计业务档案移交清册”,附审计业务档案卷内目录,由档案管理人员逐卷清点验收。


第六条 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负责划定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本局审计业务档案保管期限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各业务部门应当划定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执行同一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的业务部门确定相同保管期限。


审计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七条 审计案卷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由审计业务科室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做出标识。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项目终结时间是指审计报告签发时间)的6个月内。


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审计业务档案利用制度。借阅审计业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业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业务档案证明的,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审计业务档案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法排列、编目和存放。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具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功能的专用、坚固的审计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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