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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操指南(2):集中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审计:关注点、方法、依据…

2020-07-15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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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操指南

(以建筑业为例)

目录

第一章 财务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

二、财务基础工作与会计核算管理

三、应收款项及存货管理

四、负债管理

五、税务管理

六、完工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集中采购管理

一、集采上线管理

二、招标采购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入账、折旧、盘点管理

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

三、长租设备管理

四、小车购置及租用管理 .

五、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物资材料管理

一、材料采购管理

二、材料收发管理

三、周转材料及摊销管理

四、材料供应商往来管理

五、材料报废报损处置管理

第五章 分包管理

一、工程发包管理

二、结算支付管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一、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

二、合同签订管理

三、分包商变更、违约追责管理

第七章 人员、薪酬管理

一、合作型项目人员及薪酬管理

二、项目经理责任制管理

三、应付职工薪酬管理

第八章 成本管理

一、成本过程控制责任体系管理

二、成本控制考核管理

第九章 项目管理其他方面

一、项目效益、质量、安全、履约检查

二、结算风险管理  

三、项目部印章管理风险

四、对外捐赠管理

五、整改落实情况



提示:如需Word版本全套指南,可打开内审网公众号回复“资料”获取。





集中采购管理审计


一、集采上线管理


1.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固定资产、物资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是否上集采平台进行采购。


检查资料:被审计单位的集中采购制度、上线资料。


检查方式:


(1)抽查上线采购金额的业务是否上集采平台采购。


(2)检查上线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采购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XX机物〔2013〕74号)第二条:信息报送范围:预计合同金额5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单批次采购预估金额在20 万元及以上的物资;单台采购预估金额在20 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各单位集中采购制度。《管理禁令解释》第二条:违反规定,未通过公司集中采购平台或公司集中采购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采购的应当认定为“不招标选择或违规使用工程承包(分包)商、设备物资供应商、设备出租商、销售代理商等”。


二、招标管理


1.符合招标范围的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符合规定; 投标方数量以及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定标是否与评标结果一致; 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招标。


检查资料: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


检查方式:


(1)查看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投标单位数量、投标文件,审核投标单位资质。


(2)审核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


(3)分析未达到招标金额,但类似的几笔经济业务,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嫌疑。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实施细则》(XX市场〔2008〕4号)第七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主要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类单价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2)货物类单价估算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3)服务类单价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的,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其他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 个。


2.是否被围标,投标价格是否都比较接近或按某固定比率上下波动。


检查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人资质。


检查方式:分析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的规律变化情况。


检查依据:《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是否选取合格供应商。


检查资料:合格供应商名录、黑名单;供应商资质文件。


检查方式:


(1)检查供应商资质。


(2)对照集团公司发布的供应商或慎用供应商名单中检查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规。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第八期供应商黑名单和第二批慎用供应商的通知》(XX集采〔2015〕2号):自发布之日起,各单位不得与黑名单供应商发生新增业务往来,已签订合同尚未履行的,应立即解除,已开始履行,不具备解除条件的,应妥善处理,认真防范履约风险。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与慎用供应商发生业务,确需使用的应报公司集采中心批准。




固定资产管理审计




一、固定资产入账、折旧及盘点管理


1.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入账、折旧,是否擅自变更折旧方法;是否存在一次性摊入成本、形成账外资产的现象;是否定期进行盘点,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检查资料: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入账凭证、计提折旧凭证。


检查方式:


(1)检查成本明细账,核实是否存在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但作为成本一次性摊入成本的事项。


(2)检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变更折旧方法的报批资料。


(3)检查固定资产盘点记录,必要时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检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4号- 固定资产》第三条、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3)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办法》(XX财〔2008〕12号)第六章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并按各类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计算其年折旧率。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等因素的,须经批准。


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按规定报批;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完备,限额以上是否招标,处置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检查资料:报废审批资料、固定资产处理凭证、固定资产处置的招标资料。


检查方式:


(1)检查涉及固定资产报废的集团批复文件。


(2)查看设备报废、处理的财务凭证,资金入账情况。


(3)检查处理收入超过10 万元的报废设备的招标程序。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XX机物〔2008〕13号)第五十六条:公司机电物资部对各单位设备报废计划进行汇总,组织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进行抽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设备管理委员会审批。报废设备由产权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收入及相关单据全部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一次性处理收入预估超过10 万元的报废设备,应按招标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已报废下账但继续使用的设备是否有备查登记。


检查资料:设备台账、备查登记簿。


检查方式:检查已下账但继续使用的设备的备查登记、对于价值较高的设备,应进行账实核对。


三、长租设备管理


1.租期为半年以上的设备租赁或成建制的设备租赁是否经过招标。检查资料:设备租赁清单、租赁合同、成本明细账、招标资料。


检查方式:对照租赁设备清单或财务成本明细账检查租期超过半年的设备的招标资料。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XX经管〔2012〕1号)第三十四条:租期为半年以上的设备租赁或成建制租用设备,必须实行招标制,按招标程序进行评标和定标。


四、小车购置及租赁管理


1.小车购置是否经过审批;是否超标准配置小车。


检查资料:审批资料、小车购置财务凭证。


检查方式:


(1)检查购置小车购置计划。


(2)检查集团公司批复文件。


(3)对照批复文件、公司制度检查小车入账价值是否超标准。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车配置管理办法》(XX集采〔2015〕48号)第六条:小车配置标准与品牌应基本统一,各单位国内小车最高配置标准和推荐品牌如下; 第七条:小车配置计划经各单位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


2.租用小车是否报该单位总部审批,租用小车金额是否超标。


检查资料:租用合同、租用小车资料、审批资料。


检查方式:


(1)查看租赁合同,注意租用小车的金额。


(2)在财务查账中注意检查“物资消耗、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等科目是否有账外车辆发生的汽油、修理及过路费用,并通过结算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外租小车业务。


(3)检查审批文件。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车配置管理办法》(XX集采〔2015〕48号)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控制租用小车,租用小车需要各单位总部审批;除临时接待外,严禁租用价值25 万元以上的小车。


五、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1.是否存在固定资产长期闲置,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


检查资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


检查方式:现场查看固定资产使用或闲置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使用记录,有无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是否为闲置固定资产支付场地租赁费。


检查依据:《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备管理办法》(XX机物〔2008〕13号)第十六条:对即将闲置或已经闲置的完好设备,各单位应在“公司设备物资信息网”发布闲置信息并书面报送公司机电物资部,优先在公司范围内调剂使用,对关键设备各单位应顾全大局,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 对公司范围内不需使用的闲置设备应积极对外出租;对长期闲置的设备应申请报废或变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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