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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被查!还以为学术会议\旅游赞助不属于商业贿赂?

2017-12-28 06:35:00
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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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上海工商再次出手,又有医疗器械企业因为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被罚了。

12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爱吾眸贸易有限公司因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 248205.15元,并罚款50000元。

这也已经是上海工商在最近一个月内开出的第5个面向医药企业行贿行为的罚单了。其中,有2个是直接面向医疗器械企业的。

这个年底不太平,上海市在先后推出医药代表备案、人脸识别、“三定一有”、视频监控统方等等医疗反腐措施之后,还在继续把医疗反腐风暴向前推进。参与进去的也不仅仅是卫计委,还有工商这个行政执法机关了。

上海市对医药购销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可谓空前。

医械企业送医院开业赞助费被罚

依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爱吾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为日本某品牌眼科医疗设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为推销该品牌眼科医疗设备与正在筹备开业过程中的成都东区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成都东区爱尔眼科医院”)、乐山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简称“乐山爱尔眼科医院”)约定,若交易达成则由当事人向上述两家医院按照销售设备金额一定比例(2%左右)支付返利好处费。

经统计,当事人向乐山爱尔眼科医院、成都东区爱尔眼科医院销售设备合计含税总额1527300元,不含税总额1305384.61元;不含税进货成本总额1057179.46,违法所得合计248205.15元;当事人给予两家医院好处费合计金额29000元。当事人以采购电脑名义入账,套取上述支付的返利好处费,并未如实入账。

普陀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在向两家医院推销眼科医疗设备过程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采用(暗中)给予交易对手(医院)好处费的方式来达到销售其眼科医疗设备的目的。当事人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通过给予交易对手一定好处才获得了交易机会,尽管名义上是以开业赞助费的形式给予好处的,但该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为了销售商品而给予对方单位财物或贿赂的行为;另外,当事人通过采购电脑的名义进行财务入账,套取给予交易对手的好处费,并未如实入账。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普陀区市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8205.15元。

一个月开5罚单,上海工商盯上隐性贿赂

由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上海爱吾眸贸易有限公司之所以被认定有行贿行为,是因为账外暗中给予了医院好处费,而这种好处费又是以“开业赞助费”的名义给予的。

上海工商依法查处医药企业商业贿赂行为,“开业赞助费”被盯上了。

同样被上海工商盯上的,还有赞助学术会议、赞助旅游、以及医疗设备捆绑医用耗材(试剂)销售等行为,贿赂行为可谓五花八门,还都不是直接的“回扣”形式,而可以算是相对隐性的贿赂行为了。

而且,针对这些商业贿赂行为的罚单,还都是集中在近一个月内开出的。

来看看上海工商在近一个月内开出的罚单都有啥,业界同行引以为戒吧:

1、11月27日,上海杨浦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参加“欧洲心脏病学会”往返英国伦敦的商务舱机票费用共计人民币57095元。

期间,新华医院心血管内科向中美施贵宝采购6种药品合计价值772536.25元。

中美施贵宝被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72536.25元,罚款10万元。

2、12月4日,上海工商局检查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凌医药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泰凌上海),通过医药代表向多家医院的相关人员行贿,从而使药品上量。

费用以“会务费”、“推广费”等名义出账后,由药代以会议赞助、科室聚餐、赠送礼品等形式兑付。从2014年至案发,总计兑付5895万余元,带来3.1亿的销售收入,实际违法所得1142万余元。

泰凌上海被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42万余元,并罚款18万元。

3、12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为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为一科技)向上海市一家医院免费出借多套医疗设备,而医院则向为一科技的授权企业采购配套试剂、试纸等耗材。

截至案发,为一科技一共向医院销售了配套耗材合计金额1681764.55元(不含增值税),扣除进货成本和已缴税款,获违法所得617768.74元。

为一科技被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17768.74元,罚款100000元。

4、12月8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凯西医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凯西上海)为提高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在中国市场的销量,在邀请医院相关医生开展学术会议的过程中外出旅游,从2014-2016年共计花费503859.02元。

作为意大利凯西集团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凯西集团在中国大陆销售固尔苏和倍优诺药品提供市场推广、咨询等服务,凯西上海组织上述会议共计向凯西集团取得收入803117.08元,扣除成本之后违法所得为299258.06元。

凯西上海被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99258.06元,罚款15万。

5、上海爱吾眸贸易有限公司在销售医疗设备的过程中,以“开业赞助费”的名义给予两家医院好处费29000元。该公司被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8205.15元,罚款50000元。

内婶儿后评:可以看出,相关部门越来越关注市场主体商业贿赂行为,但,几万、十几万的罚款,相对于高额的违法所得来说,对比可谓鲜明,这也更加凸显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方面有待完善,违法成本太低,违法获利太高,更能驱动某些人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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