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 2020-07-13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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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XX院审〔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内部控制健全与完善,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建设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省属高校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决算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
3.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
4.审计过程依法依规,尊重客观事实、尊重合同文件;
5.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应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履行建设程序、概(预)算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签订与履行、建设管理、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审查、确认和评价。
第八条投资决策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拟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
投资决策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决策程序、手续及决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性、客观性和有效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
3.建设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是否经过多方案的比较、选优,是否经有效批复;
4.环保措施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5.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条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合法合规性;
2.初步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所提意见或建议的有效落实情况,是否经有效批复和行文下发;
3.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的符合程度,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合理性;
4.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条 履行建设程序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程序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提高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履行建设程序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工程项目建设概(预)算执行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概(预)算执行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管理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招标投标管理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及咨询服务等招标方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告发布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评标工作和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4.对招标文件(含招标清单)与施工招标答疑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5.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审计。审查与评价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评标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2.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3.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签证和纪要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计;
4.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阶段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促进和规范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管理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施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3.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程序和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5.隐蔽工程施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6.设计变更、其他变更等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以及变更所导致的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7.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
8.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竣工结算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合同履行、工程结算等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工程项目结算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发生,监督合同有效执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工程结算方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结算增减项目(如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审计。审查和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移交手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资产移交真实、完整、准确。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各项间接费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2.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建设费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审批流程的规范性;
3.项目竣工决算总支出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有效性;
5.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
6.其他应列为审计内容的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根据各阶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机构等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时,应对工程投资概算执行、造价控制、项目效益、工期目标实现、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由学校统筹,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学校审计处自行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的,所需经费按工程核减额的3%提取,统筹用于审计业务开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按照国家和高校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审计处对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预算或控制价,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工程项目施工预算由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下达工程任务委托书或签订工程合同。送审时需提交立项报告、工程预算和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对于招标采购项目,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分两次反馈审计结果,即先期反馈审定的总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待投标文件提交结束反馈全部审计结果。
因校内突发出现的应急抢修或重要安全隐患工程(如水暖管爆裂、电缆损坏影响师生教学生活的漏水停水停电、热力管道渗漏、自然灾害或其他导致学校正常运行受到影响的抢修抢险、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隐患等)可先行安排施工后补立项报告,工程竣工后可直接报送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学校所有单项投资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工程结算审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费用结算和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校单项投资或估算造价在3万元及以上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实行跟踪审计,开工前到审计进行备案;单项工程投资或估算造价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开展全过程审计;单项工程投资小于4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应按下列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1.单项工程核减率超过10%的,其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建设单位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下同);
2.单项工程核减率在8%—10%(含10%)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20%,施工单位承担80%;
3.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8%(含8%)之间的,其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
4.单项工程核减率在5%及其以下的,其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核减率按审计最终核定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差额与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额之间的比值计算(需复审的建设项目以复审核定额为最终审计核定额)。审计费用计算以及支付条款应列入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中。
第二十三条学校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一次结算审计后即可付款;单项工程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实际投资虽在1000万元以下,但结构、工艺复杂,经审计处评价需复审项目),须分别经初审及复审后方可结算。复审项目必须留足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工程结算初审价款的15%,同时要扣回工程预付款、甲供材料款等。
需复审的建设项目,其结算造价以复审核定金额为最终依据。复审环节条款应分别列入与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中。复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委托外部审计单位实施工程结算初审的,经复审后,单项工程核减误差率在3%(含)~5%的,应扣减审计费用的30%;单项工程核减误差率在5%及以上的,应不予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结束后,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按规定复审的项目,以复审报告为准)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处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设项目由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的,按国家审计机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审计处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1.负责按要求对全过程审计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遴选,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2.审定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3.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针对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的工作协调会;
5.承担工程结算的终审工作(不含由政府相关部门终审的项目);
6.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评价其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1.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负责在建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工作;
2.认真做好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阶段的内控制度;
3.负责编制或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审核变更所涉及的造价变化、办理工程款支付;
4.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控制价争议、变更、签证、索赔以及对送审计前的结算争议等进行论证、决策并出具具体意见;
5.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完成有关工程结算的审核及项目全过程的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并初步审核资料和造价的真实性。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结算;
6.对由本部门负责招标、签订合同等程序而确定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等实施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并考核评价其工作质量。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1.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2.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工作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
3.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大纲、审计实施方案,并按经审计处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4.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应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5.对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6.核查隐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等施工情况,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做必要的记录;
7.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提出建议,并审核变更、洽商费用;
8.审查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确认款项支付的合理、合规性;
9.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有效、合理、合法;
10.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11.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计处及审计项目组),由审核人签字报审计处审批同意后,由审计处送达建设项目管理部门;
12.定期向委托单位(学校审计处)汇报。
第三十条工程审计工作内部沟通机制。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包括招标控制价、合同、工程变更等),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审计处;工程管理部门主持召开的有关工程造价及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应提前通知各参会单位,并在会议中陈述详细情况与本部门的意见。参会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从不同的职责角度发表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会议决议;未能达成一致的,会后分析、核实后再发表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本单位利益行为的,应当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构成犯罪的,提出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1.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不落实或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
2.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3.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虚假的;
4.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5.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6.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7.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审计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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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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