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职责与权限:谁有权公布疫情信息?
- 2020-01-31 20:16:00
- 俞琴 来源:财经E法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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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面对我们信息的披露是不满意的。”1月27日下午,武汉市市长周先旺接受央视专访时坦承,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武汉市有披露不及时的一面。他解释称,“作为地方政府,我获得信息之后,授权之后才能披露。”
据国家卫健委最新消息,截至1月28日24时,国家卫生健康委收到31个省(区、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5974例,累计死亡病例132例,现有疑似病例9239例。港、澳、台共通报23例确诊病例。
有观点认为,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能缓解公众的焦虑情绪,引导公众积极理性的应对,同时消除公众疑虑,避免公众大规模恐慌。因此,官方若能及时公布疫情,必然会缩小疾病传播范围。
那么,到底谁有权公布疫情?
谁有权公布疫情信息?
时间往前追溯,“武汉肺炎”首次官宣,距离武汉市首次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已过去23天,甚至更久。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因两份网传的红头文件而进入公众视野。文件落款为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处,主题为“报送不明原因肺炎救治情况”。文件显示,武汉市华南海鲜市场陆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已发现27例病例,其中7例病情严重。
次日,武汉市卫健委首次发布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同日上午,国家卫健委专家组抵达武汉,展开相关检测核实工作。
根据武汉市卫健委的通报,最早出现症状的病例为2019年12月8日。而近期的多项研究显示,这一日期或将更早。
1月24日,武汉市金银潭医院胸外科主任医师黄朝林等人在《柳叶刀》在线发表的《2019年中国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临床特征》一文指出,武汉金银潭医院收治的首个感染者发病日期可以追溯至2019年12月1日,且没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家人也没出现发热和呼吸道症状;至2019年12月10日,才另有3人发病,其中两人同样也没有接触过华南海鲜市场。
美国乔治敦大学传染病专家丹尼尔·露西在《科学》杂志网站上称,考虑到从感染到症状出现之间的时间差,那么第一例人类感染一定是2019年11月就发生了,也就是说,那时候病毒可能就已经静静地在人群中传播,直到12月末华南海鲜市场的聚集性爆发。
从疫情报告程序来看,“授权以后披露”确实有法可依。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主体也作出相同规定。
也就是说,发布传染病信息的主体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被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广表示,依据行政区划分类,武汉市是副省级城市,行政区划类别为省辖市,并非省、自治区、直辖市,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武汉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疫情公布主体,因此,武汉市市长无权决定公布传染病疫情。
李志广认为,疫情信息公布主体设置过高,加上前期上报程序冗长和低效,容易导致疫情信息公布迟滞。他建议,降低公布主体的门槛,比如,对《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可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向社会公开疫情信息,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缩短疫情信息披露流程。
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吴位新等人也曾撰文指出,当某地发生某种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在当地造成一定影响,其严重性又不足以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布,而当地民众又迫切需要了解疫情信息时,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公布,这时的疫情信息便没有部门来公布。
关于疫情信息披露问题,1月22日,国家卫健委应急办主任许树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指导武汉市卫健委于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月3日、5日、9日发布了疫情和防控信息,同时根据疫情发展的变化,从1月11日起每日更新发布。
周先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直到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确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并进行甲类传染病的管理,而且要求属地负责后,武汉方面“工作就主动多了”。
从公开信息来看,疫情发生后,武汉市具体是何时、如何上报疫情的,尚不可知。
疫情中的政府责任
专研行政法领域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政府的责任不仅仅是信息披露,更在于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对整个事情的组织应对是否到位。武汉市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控制预案进行防治,控制疫情发展、传播,统筹协调,组织好救治人员,准备好救治场地,并确保口罩、防护服、蔬菜、粮食等必备物资准备到位。
关于疫情披露的问题,王令表示,若仅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确实该按照武汉市市长的说法,先报国家卫健委,再由国家卫健委授权湖北省卫健委来进行公布。但自2007年11月起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仅就信息公开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地方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王令表示,按照上述法律,在国家卫健委报请国务院批准甲类传染病管理前,湖北省及武汉市相关部门应先按照乙类传染病采取相应措施。并且,在察觉此次疫情较为严重,对社会构成巨大威胁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发布警报,将疫情全过程公开,并提供公共参与的路径。
《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授权后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要求及时发出警报,两部法律是否相矛盾?
王令表示,两部法律并没有冲突。湖北卫生行政部门在获得国家卫健委关于疫情公布的授权前,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湖北当地确实不能公布疫情属于甲类传染病还是乙类传染病。但是,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针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法定职责,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警示信息,比如发布武汉有多少人正因为一种不明的病毒而遭受侵害,并且提醒公众,这种侵害有可能具备传播性。另一方面,在国务院还没有确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进行甲类传染病管理的情况下,武汉市还是可以把它作为乙类传染病进行防控的——在12月初,武汉确诊第一起病例时就可以这么做,毕竟武汉在去年就发表了对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应当明了新病毒类似于SARS。
但反观武汉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时间线。1月18日,武汉市百步亭社区举行了一场万家宴,据《新京报》报道,4万余家庭端出13986道菜品,摆满党群活动中心主会场和9个分会场。
武汉还推出了主题为“浓浓中国风,暖暖江城情”的2020春节武汉时光活动,从1月20日起,向市民发放20万张文旅惠民券,让市民过年期间可免费游览市内主要文旅景区。引发争议后,武汉市文旅局下发紧急通知,公告活动延期。
1月21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后,包括武汉在内的湖北多地采取“封城”措施,但与此同时, 2020年湖北省春节团拜会文艺演出在洪山礼堂举办。
上述三起事件均被指不利疫情防控,对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当。
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在接受《财经》E法采访时表示,武汉疫情公布不及时,此事焦点不在于武汉市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去做,而在于官员是否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责了。
王虎峰表示,法律有规定的,官员做事情只能按照现行法律来;至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应对。即便更高部门没有对疫病进行定性,对于疑似的传染病,地方官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应该在自己的责权范围内采取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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