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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干货:反洗钱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2020-04-27 06:25:00
秦尔
原创
2986

根据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执法检查的方案,编制方案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了解XXXX执行我国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估其防范洗钱风险的措施,督促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 [2014]第1号)


三、检查对象


四、检查期限


XXX年XX月XX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顺延。


五、检查内容及程序


(一)组织机构建设及内控制度建设


1.检查反洗钱组织机构、部门与人员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1)查阅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成立、调整的有关文件、制定的岗位职责,反洗钱岗位人员工作人员名单,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等。


(2)询问公司领导、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运行机制运作情况。


(3)重点关注:反洗钱组织领导机构的成立、调整是否有正式公文;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有正式公文且内容明确;反洗钱领导小组的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是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部署及实施;反洗钱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落实到位并与业务紧密结合;反洗钱工作运作机制是否形成并顺畅。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1)查阅有关的文件、制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检查是否建立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该职能机构是否有足够的权限和资源,与其他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建立反洗钱工作协调、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是否定期向高级管理层通报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和风险状况;是否能正确执行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指示。


(2)查阅有关文件、制度,检查是否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各反洗钱岗位是否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工作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3)通过与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交谈、询问,判断其是否具备反洗钱专岗的业务素质和技能,了解反洗钱法及所有相关法规条例的内容,掌握本机构的产品、服务、客户及与这些业务活动有关的潜在的洗钱风险。


(4)查阅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是否以风险管理为目标,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制定了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控制度的风险控制水平是否与本机构的业务规模、结构、风险及复杂程度相适应;各项制度是否能及时向人民银行晋城中支备案。


(5)查阅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记录,检查是否建立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和流程,保证客户身份识别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制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报告交易的流程是否科学合理,责任细分是否到位,保证能准确识别、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能实施充分的控制和监督;是否能定期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是否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和具体的工作要求。


(6)查阅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记录,检查是否建立了与应用机构信用代码证工作相关的内控制度,制度要求是否涉及到本机构所有相关的业务流程,是否成立了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并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反洗钱内部审计


1、查阅有关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检查是否设置了反洗钱内部审计岗位并明确其职责,审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反洗钱业务素质。


2、查阅审计方案,检查其是否定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开展了反洗钱内部审计;审计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是否涵盖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等所有相关情况。


3、查阅审计方案、审计报告等文字资料,判断审计的频率是否与本机构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的范围、程序、手段是否充分,能否准确评估银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4、查阅审计报告,判断是否能全面评价本机构内控制度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其风险状况,并根据存在的问题、漏洞和高风险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被检查部门和岗位是否切实整改并反馈,对发现的制度缺陷及时进行完善。


5、查阅会议记录及有关的文件,检查其高级管理层是否能及时听取审计人员的报告,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三)反洗钱宣传培训


1、查阅有关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判断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宣传工作和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否能提供足够的条件和资源,开展持续的业务宣传和培训。


2、查阅培训计划、培训记录等,判断对员工培训的广度和频率是否充分;培训面是否覆盖到各个业务领域的员工;与相关人员进行交谈、询问,判断需要培训的对象在日常业务中是否能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熟悉了解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3、查阅培训资料,判断培训的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包括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外部监管的工作要求、银行内部的相关政策、制度、程序和流程等;培训资料是否准确完整。


4、通过测试、问卷调查,了解员工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甄别能力。


5、查阅业务宣传资料及有关的影像资料等,判断开展反洗钱业务宣传的广度和力度;是否能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积极开展业务宣传工作,及时向客户宣传介绍反洗钱业务的基本知识及新法规、新要求;宣传对象是否面向社会,面向各层次的客户;宣传资料是否准确。


(四)客户身份识别


1、调阅客户账户开户、销户登记簿:


(1)掌握被检查时间段内单位客户开户、销户的具体情况和数量,核查具体的单位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


(2)发现个人假名、匿名开户的迹象,为进一步核实检查锁定对象。


(3)发现频繁开户、销户的客户,可作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检查重点对象,并为筛选可疑交易提供部分候选客户。


2、调阅客户账户的开户资料,核查银行在开户业务环节中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信息把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判断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持续性。


3、调阅会计凭证:


(1)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是否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其中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机构客户提供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是否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2)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含)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是否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由他人代理现金业务的(交易金额无限制),是否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即:是否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如果存款人因合理理由无法提供户主有效身份证件或户主身份证明文件,且单笔存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万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的现金时,按照一次性金融服务识别客户(即代理人本人)。


4、调阅本、外币的汇入汇款登记本和汇出汇款登记本:


(1)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是否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银行开户,银行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是否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是否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2)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银行,需确保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完整。如有任何一项缺失的,是否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银行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是否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银行是否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替代性信息的,是否作为可疑行为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5、对于受理开通网上转账、电话转账、自动柜员机等其他方式非柜台方式服务申请书的,银行是否实现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6、调阅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有关制度、文件。审核:是否按本行划分风险等级制度在和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定期审核客户基本信息;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是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是否了解高风险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是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7、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8、依据风险评估、前期检查报告和银行的内部审计报告,调阅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或部分身份识别)的资料:


(1)确定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实施反洗钱法条款所要求的反洗钱法规制度;


(2)检查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协议及相关信息,比如其他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3)确定银行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是否合理。


9、如银行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履行自己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认第三方是否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审核程序,确保银行的客户身份识别由第三方代理人履行。


10、检查核实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规定,确保符合交易记录保存的监管要求。从为客户办理业务获取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必须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留存5年。必须保留对所信赖文件、身份核实方法、解决身份资料不一致等的描述记录,并从做出描述记录之日起保留5年。


(五)客户尽职调查


1、检查评估尽职调查措施及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及时更新并留存客户的信息。


2、检查核实是否针对客户风险等级状况变更制定相应的措施及流程;审核用于识别洗钱或恐怖融资高风险客户的强化尽职调查措施及流程。


3、检查核实是否针对获取信息不足或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制定具体措施。


4、依据风险评估、前期检查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抽取高风险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样本,检查评估是否收集适当信息并将信息有效应用于可疑交易监测。上述样本可用于测试是否遵守制定的政策、程序及流程,也可用于审核交易或账户,发现潜在可疑交易活动。


(六)电子银行业务


1、调阅有关电子银行业务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检查电子银行操作流程是否清晰,各个环节责任是否落实,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程序是否充分,在制度措施层面上是否足以保障电子银行业务免予遭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利用。


2、调阅银行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电子银行业务。


3、调阅银行反洗钱培训资料,检查其是否开展与电子银行业务有关的业务培训活动。


4、调阅客户申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资料及对客户的身份识别资料、交易记录,检查登记客户基本身份信息是否准确、齐全;是否按规定留存客户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对出现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重新识别客户;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是否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身份资料信息;对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是否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调阅委托代理业务的文件资料,检查是否按照反洗钱规定办理外包银行卡业务、批量发卡、代理发卡业务,与第三方支付组织的业务协议是否明确各自承担的洗钱风险责任。


6、调阅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检查是否对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反洗钱规定进行了风险等级分类。


7、从电子交易流水中筛选出大额交易,查看是否有迟报、错报、漏报情况。


8、从电子交易流水中筛选出可疑交易。


9、检查被查机构电子银行业务中运用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了解其与“总对总”系统的衔接情况,是否有助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留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0、调阅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具体文件规定,检查是否存在对电子银行交易数据保存的制度性缺陷。


11、检查发生的电子银行业务,审核是否按规定留存了相应的业务凭证,业务凭证是否能够准确提供付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收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交易时间、金额等信息。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系统的,是否能做到妥善保存并依法提供电子数据。


(七)银行卡业务


1、调阅有关银行卡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检查银行是否对银行卡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了有效的管理,足以保障银行卡业务免予遭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利用。


2、调阅银行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银行卡业务。


3、调阅银行反洗钱培训资料,检查其是否开展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业务培训活动。


4、调阅银行卡账户的开户资料、信用卡的申请审批资料等,检查相关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1)在为客户办理开卡业务时,是否严格按规定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身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2)对银行卡存量账户是否按要求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是否采取了风险控制措施。


(3)批量发卡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4)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是否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银行是否全面了解并审查代办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其代办理由是否正当。


(5)办理信用卡申请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审核并留存客户的身份资料、职业和收入证明等;对于持有多张信用卡的客户,客户尽职调查是否到位。


5、调阅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组织签订的业务协议,检查其外包银行卡业务、代理发卡业务等,是否明确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调阅特约商户调查审批资料及业务协议,检查其发展特约商户是否按规定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商户的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


7、调阅银行相关制度和检查记录,检查其是否建立实施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


8、银行在办理网上银行、ATM等非面对面业务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9、从电子交易流水中筛选出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比对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检查其对于高风险客户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情况,是否有迟报、错报、漏报。


10、检查银行卡业务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否按规定保存。


(八)转账业务


1、调阅反洗钱内控制度、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以及办理各种票据业务的操作规程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通过转账进行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制度性缺陷,评估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


2、审查评估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及反洗钱监测系统,确定是否能有效地辨别并监管转账业务活动。


3、结合机构规模、地理位置和客户账户关系属性,分析转账的金额及频率,频繁转账业务活动的风险。


4、调阅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转账业务,测定是否制定充分的职责或者其他补充性控制措施,确保汇入汇出资金及账户过账均获得适当的授权。


5、调阅本、外币的汇入汇款登记本和汇出汇款登记本,检查银行办理跨境汇款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6、调阅会计账簿、凭证,检查办理转账业务的各种单据凭证的设计格式是否合理,转账业务处理是否规范,能否准确反映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资金流向、资金用途以及收付款人的名称、账号、开户行、交易时间、金额等,确保每笔交易能够追踪和查清。


7、结合机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地理位置及客户关系类型,检查是否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测定可疑交易监测及报告系统是否完善,重点监测以下交易:


(1)购汇后实施的资金转账;


(2)银行充当中间人的交易;


(3)银行向外国金融机构汇出或者接受外国金融机构汇入资金的转账交易,尤其是汇出或汇入到有严格隐私权及保密法的管辖区,或者被列为高风险的管辖区;


(4)频繁的现金存款并随后转账,特别是将资金转给一个更大的机构或者汇出国外。


8、调阅已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信息资料以及会计账簿、凭证,检查是否按照大额交易报告标准、要素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9、调阅办理转账业务所形成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特别是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资料、电子数据,检查所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是否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是否能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九)现金业务


1、审查与现金管理有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评估内部控制是否充分,足以合理保护本机构免予遭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利用。


2、从内部风险评级因素的审查中,确定银行是否能有效地监测现金交易活动。


3、结合客户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和其交易特点、金额及频率,评估现金管理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调阅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现金业务,检查现金支付是否经过适当的授权。


5、调阅会计业务凭证,检查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是否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6、调阅交易明细流水清单,筛选一批现金收付金额较大的交易及账户,对于频繁发生大额现金交易的账户应重点关注。


7、调阅经筛选账户的分户账,查看大额现金交易情况,与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大额现金和可疑交易报告比对,检查是否有错报、漏报、延报。


8、对频繁发生大额现金交易的账户可前后追溯查看其账户资金交易的整体情况,并调阅具体业务凭证,核实资金来龙去脉,查看与交易对手的关联性,并通过营业执照复印件反映的企业资本规模和经营范围判断资金收付是否正常,可能发现其本、外币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及业务特点明显不符,以及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频繁发生资金收付等情况。随后登陆其反洗钱业务系统,核实记录的可疑交易是否提交了报告。


(十)票据业务


1、审核与签发票据工具相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并结合票据交易活动及风险,评估上述政策、程序及流程的完备性。评估内部控制是否充分,足以合理保护自身免予遭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利用。查阅相关票据结算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章程和规定,查看是否建立健全了票据业务的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2、结合票据工具的签发量及所在的地理位置,审查受理票据业务时风险防范措施,确定是否能有效管理与票据交易相关的风险。


3、查阅票据业务所涉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岗位责任制度、核押及计算机系统的风险控制等情况,查看票据业务分工职责情况。


4、结合机构的规模、业务负责程度、地理位置及客户关系类型,检查监测票据工具可疑交易的制度是否充分,制度中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1)同一天,向同一客户或不同客户签发给同一收款人的连号票据;


(2)同一申请人、收款人、地址、连号购买及异常标记;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造成银行多次垫款且无法清理的客户。


5、选取一定比例的票据交易作为样本。就选定的样本实施以下检查程序:


(1)票据的签发记录。


对于银行汇票和本票业务:查阅受理的申请人所填制的申请书记载内容是否齐全、清晰,对于签发大额的票据业务的真实性和用途是否了解;签发“现金”字样的票据是否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签发的票据是否压数机压印相关金额;签章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支票业务:确认支票客户特别是个人客户的身份真实性,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客户,是否列入高风险等级客户予以关注。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是否规定落实了有效的、足值的抵押担保条件;是否加强了对授信额度大、签发频繁的客户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所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检查银行是否为以虚假、伪造或过期的商品购销合同为贸易背景的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是否签发无商品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2)票据的解付记录。


对于银行汇票和本票业务:查阅银行收到持票人交来的票据,是否认真审核相关要素,特别是对未在本行开户且提取现金的大额票据是否审查客户身份,是否将客户身份复印件留存并在相关票据背面签字,对于可疑客户是否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程序。


对于支票业务:对于支现支票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对于频繁利用支票套取现金行为是否列入可疑关注。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形成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客户是否分析原因,是否进行了多次催收和清理仍存在垫款现象;是否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达到长期占用银行资金目的的客户予以关注;银行是否存在为无保证金或缴存保证金不足的客户签发承兑汇票;保证金是否专户管理,是否发生挪用情况。


以上票据种类的受理假票据已构成或未造成损失的可疑行为是否进行了定向跟踪和报告。


(3)分析交易信息,确定账户、购买频率、收款人是否与对客户的交易预期一致(比如向公共事业单位的支付或购买日用品),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票据要素填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背书是否连续等,分析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情况,对可能形成的垫款进行预测等以上综合信息识别异常或可疑的交易。


(十一)非储蓄投资产品


1、审查与非储蓄投资产品相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并根据银行非储蓄投资产品业务活动及其所涉及的风险,评估上述政策、程序及流程的充分性。评估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充分,足以合理防止银行沦为洗钱以及恐怖融资的工具。查阅相关非储蓄投资产品内部操作规程,查看其产品宣传措施和销售产品所必须履行的告知业务,分析非储蓄投资产品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程度。


2、调阅银行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非储蓄投资产品业务,测定其是否制定充分的职责或者其他补充性控制措施以防范洗钱风险。


3、检查银行是否有效识别并监测非储蓄投资产品,特别是洗钱风险为高水平的产品。检查银行业通过第三方进行金融产品销售的客户身份识别是否提供了必要措施。对于银行业通过第三方进行金融产品销售的情况,查阅相关金融产品委托销售协议,协议书中是否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的必要的协助,以及相应采取何种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银行必须能够证明第三方识别客户符合反洗钱法律规定,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不存在法律或技术上的障碍,并能迅速获得客户有效的证明文件。


4、结合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性、地点以及客户关系类型,确定银行监测及报告非储蓄投资产品可疑交易的制度是否充分;检查被查机构非储蓄投资产品中运用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确定银行是否将非储蓄投资产品业务纳入银行反洗钱管理系统中,比对银行上报的数据信息,检查是否有错报、漏报可疑交易的情况。


5、根据银行对非储蓄投资产品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并结合前期的检查及审计报告,选择高风险非储蓄投资产品作为样本,并对选定的样本实施以下检查程序:


(1)审查相应的文件,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文件,确保已经实施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留存恰当的交易记录。


(2)调阅非储蓄投资产品的销售金额和异常或可疑交易的金融产品买卖综合情况记录,查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了解非储蓄投资产品买卖过程中的大额交易和可疑或异常交易数据是否通过系统筛选或人工监测纳入整个反洗钱集中管理系统进行甄别报告。审查账户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包括: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关注客户现金或转账投资非储蓄投资产品情况,了解其大额资金投资非储蓄投资产品的来源,必要时还应审查特定的交易细节。


A、预期交易与实际交易:测算非储蓄投资产品投资收益与客户实际投资非储蓄投资产品收益,对于收益相差悬殊的客户进行重点分析,寻找可疑交易背景。


B、异常交易模式:主要是指符合可疑交易类型或与客户身份不符的交易行为,检查时要关注非储蓄投资产品投资情况,比如其转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或购买理财产品后,持有时间不长即出售并将款项转出或变现。对于各项非储蓄投资产品投资交易情形符合反洗钱法规规定可疑交易标准的要进行认真分析甄别;同时在此过程中也要特别关注反洗钱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和比对有关部门有关涉嫌恐怖组织、个人的名单,查看银行是否将符合条件的异常交易情形进行报告。


(3)确定实际发生的交易是否与客户的业务性质以及账户用途相符。调阅客户基本信息资料,对比其非储蓄投资产品投资能力与其实际是否相符,与客户办理的业务性质是否匹配,判断其办理非储蓄投资产品所用资金、账户资金来源和最终投资收益是否属同一客户。


(十二)贷款业务


1、审核银行与贷款活动有关的政策、程序及流程,并基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及贷款业务风险,评估上述政策、程序及流程是否充分。评估内控制度是否充分,足以合理保护银行免予遭受洗钱及恐怖融资的利用。


2、根据银行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所处地理位置和客户业务关系类型,确认银行监测及报告贷款活动相关可疑交易的系统是否充分。


3、调阅银行内部审计资料,检查其审计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贷款业务,测定其是否制定了充分的职责或者其他补充性控制措施以防范洗钱风险。


4、调阅贷款客户资料,检查银行是否按规定对其开展尽职调查并进行持续身份识别;关注贷款客户交易活动及资金走向,比对反洗钱监测系统上报告的数据信息,检查是否有错报、漏报告可疑交易情况。


5、结合银行前期的检查报告及审计报告,选取一些高风险贷款账户作样本,就选定的样本实施以下检查程序:


(1)审核贷款账户的开户文件,包括客户尽职调查资料,确保银行对客户开展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留存了恰当的记录;


(2)必要时,审核贷款历史记录;


(3)将客户的实际交易活动与预期交易活动相比较;


(4)确认客户的实际交易活动是否与其经营特征、贷款目的相一致,识别异常或可疑交易活动。


(十三)大额交易报告


1、检查评估内控制度、操作流程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能够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格式要求准备、提交并留存大额交易报告。


2、根据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回的关于错误或不完整的大额交易报告补正通知,检查核实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3、检查核实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如:怎样识别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交易),确定是否对交易进行累计计算,确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否合理、有效。


4、依据风险评估、前期的检查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从已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中核实:


(1)大额交易报告是否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各要素;


(2)提交范围是否覆盖所有相关业务,除非依照规定可以不报告;


(3)是否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4)留存的大额交易报告记录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数据库中下载的报告是否存在不一致现象;


(5)在收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大额交易补正要求回执”后,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补正工作;


(6)从报告日起,大额交易报告是否保存5年。


5、通过筛选检查期内单位和个人资金交易数据和记录,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与银行已报告的大额交易进行比对,看其系统生成的大额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报、错报;免予提交报告的大额交易是否符合豁免标准。


(十四)可疑交易报告


1、检查评估内控制度、操作流程是否健全、完善,是否能够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格式要求准备、提交并留存可疑交易报告。


2、从已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中核实:


(1)可疑交易报告是否按照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各要素;


(2)是否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准确、完整地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3)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否进行有效的分析识别。


3、通过筛选检查期内单位和个人资金交易数据和记录,将符合可易交易标准的交易与银行已报告的可疑交易进行比对,看其系统生成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报、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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