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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2021-07-06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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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审计是指内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各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条 内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中应明确反洗钱审计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与公司其他审计

项目结合进行。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将反馈给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对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合规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六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方式进行,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询问、观察、审核等方法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 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 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 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 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八条 内审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反洗钱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审计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 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 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导及培训记录; (四) 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五)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及报送情况; (六) 监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反洗钱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 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反洗钱审计时,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 了解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情况; (二) 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 根据评价结果,对反洗钱实施情况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时,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的相关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交叉复核制,审计组长应安排小组成员对反洗钱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复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反洗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编制审计事实确认单并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反洗钱审计完成后,内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反馈至被审计单位和公司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针对反洗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内审部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反洗钱审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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