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案例 | 一起非合理低价中标案,发现“陪标专业户”及背后的故事
- 2020-08-02 06:10:00
- 钟志君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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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某市财政部门于2020年5月7日收到乙公司寄来的政府采购检举信,乙公司称,某市城区环卫保洁项目于2020年4月1日上午九点在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预算为360万元,甲公司投标报价为359.53万,乙公司投标报价为307.27万,丙公司投标报价为298.321万,丁投标报价为100.245万元。丁公司的投标报价低于市场最低成本价,明显不合理,属于恶意报价,违法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理由是,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每月需配置项目负责人及保洁人员20人,该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每人1580元,据此推算该项目最低报价应不少于113.76万元(1580元×20人×12月×3年=113.76万元)。因此,乙公司强烈要求取消丁公司投标人资格,重新计算报价得分。
经财政部门召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四家投标供应商代表,并邀请了该市另外三家绿化养护公司负责人,责成该项目原有的五位评审专家,并重新抽取了三位园林绿化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小组依法依规评审后一致认为,丁公司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出具了“丁公司明显低价”的评审报告。
最终,财政部门认定丁公司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
案例探析
问题一:财政部门收到检举信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本案中,经过财政部门调查,乙公司未对该项目进行质疑和投诉,乙公司举报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报价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依法进行了受理,并启动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
笔者建议,政府采购举报应实行实名制,举报人通过书面等形式向财政部门举报,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财政部门在受理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等相关规定办理;
二是举报事项已超出质疑、投诉有效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是举报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处理范围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机关办理,并在转送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四是同一举报事项已向财政部门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期间已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不予受理。
问题二:评审专家如何认定“明显低价”?
本案中,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本项目必须派1名项目负责人员、一线保洁员工19人以上。四个投标人均通过符合性评审,甲报价359.53万元,乙报价307.27万元,丙报价298.321万元,丁报价100.245万元,甲、乙、丙报价的平均价为321.7万元。
根据笔者所在地的实践经验,评审专家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投标“明显低价”:
一是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平均报价20%的确定为“明显低价”。丁的报价低于甲、乙、丙三家的平均报价的68.84%;
二是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可确定为“明显低价”。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60万元,丁公司的报价只有采购预算的27.85%,属于报价畸低的情形。
问题三:评审专家发现“明显低价”问题怎么办?
在实践中,评标专家发现“明显低价”情况时,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一旦发现有供应商的报价是“明显低价”,评标委员会就应该启动“低价澄清”程序。
财政部门依法调阅审查评标记录发现,本案是公开招标,价格分由电子评标系统给出,评审专家复核和认定分数时,未发现这个“明显低价”的问题。
本案中,评审专家未能按照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认真评审,根据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该市财政部门结合本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依法做出决定:
1.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五位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处分,收回专家的评审劳务费,分别处以罚款1000元,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四:财政部门发现“中标率异常、横向抱团投标、纵向抱团投标”该怎么办?
本案中,财政部门要求丁公司提供其报价合理性的说明,丁公司迟迟未回复,后经查证,丁公司已经被注销,法人代表也无法取得联系,公司住所为某地郊区农民安置房,早已是人去楼空。
财政部门通过数据比对发现:
1.丁公司中标率为零。丁公司近年来参与政府采购项目97次,却从未中标,有“陪标专业户”的嫌疑;
2.甲公司中标率百分之百,还发现甲公司近年来共同参与23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丁公司也是如影随形地投标23次,无一例外是甲公司中标;
3.抱团投标,甲、乙、丙三家公司同时参与了31次投标,中标概率是“三人转”,即甲公司中标10次,乙公司中标9次,丙公司中标12次;
4.甲、乙、丙三家公司住所均在不同省份,蹊跷的是这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全部为某市三家不同的打印店。财政部门随即将此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认定:行业乱象,查无实据,不了了之。
据笔者查证,“中标率异常、横向抱团投标、纵向抱团投标”等现象,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遵循。只能说明这些现象存在围标、串标的嫌疑,在未有实质性证据的前提下,相关部门也只能表示无奈。建议相关部门对上述现象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即使暂时无法处理,也应该让这些不良行为晒在阳光下。(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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