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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0-10-08 07:50:00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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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2号)、《XX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17〕129号)等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独立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学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审计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学校进一步规范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提高财务决算的编制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要遵循重要性原则,立足于学校资源管理风险分析以及内部控制的评价,对预算执行与决算中的重点收入、重点支出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要与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类别审计相结合,相互利用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与效果。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在预算编制阶段,可事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情况;预算下达后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中审计,对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跟踪审计;在预算年度的次年,可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结果实施事后审计。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以及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难点和焦点问题,可采取审计调查形式进行,完成审计调查报告,事后审计需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一)预决算编制和管理方面有关办法和制度以及相关批示、会议记录等。


(二)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调整方案;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包括下属单位的上报数据、历史年度预决算数据、对应列支项目明细等。


(三)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相关专项统计调查表等。


(四)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含电子数据)、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等。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若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审计处应当进一步核实与研究,并采用有效方法与其进行意见交换。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经复核、审定,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学校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报告审计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和支出预算执行等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原则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预算编制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收入测算、支出核定、项目遴选、编制方法是否科学;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在规定时间足额下达等。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追加和调整方案,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采取控制措施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


(三)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


(四)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应上缴的预算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五)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六)收入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七)分析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原因。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或拨付,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超预算等开支行为。


(二)是否采取控制措施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账款、预付账款、预收账款、代管款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财、损失浪费等行为。


(五)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支出。


(六)分析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原因。


(七)分析和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第四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决算管理工作组织方面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管理工作的布置与培训。


(二)决算编制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和报送情况。


(三)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四)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情况以及决算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决算报表编制范围是否完整,并且进行复核性查验,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的现象。


(二)审核决算报表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决算报表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错报、虚报和瞒报等现象,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恰当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的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虚列或少列资产等情况。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是否按计划购置并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物资采购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分项目进行审计,分析物资设备实际配置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切实承担起建设节约型校园的责任。实物资产是否按制度规定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是否存在被无偿占用、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管理是否规范等。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符合高校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二)负债的分类、核算、清偿等是否合规。


(三)债务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设置、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收入与支出决算审计的内容,同预算执行审计中的收入与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参见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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