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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

2020-12-27 06:05:00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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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通知

财会〔2020〕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以及我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 (右击下载)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19日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20〕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同步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应用指南(右击下载)

财 政 部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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