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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点(篇二)

2021-01-16 06:20:00
孤一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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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围绕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总目标,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重点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的审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等,揭示在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编制和执行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及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落实责任、强化问责,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落实到位,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审计内容和重点


各地应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林业等自然资源资产及相关生态环境进行审计,重点揭示违规侵占自然资源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1.调查水利部门水资源公报等资料,了解区域水域面积增减变化情况,区域内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总量,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调查国土部门规划实施情况及土地年度变更调查报告,了解建设用地、耕地(基本农田)、林地以及后备土地资源的总量及变化情况。


3.调查环保部门规划实施情况及相关环境质量公报等资料,了解水、土气、气等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4.调查林业部门规划实施情况及林业统计年报、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报告,了解林地和湿地等资源变化情况,分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资源变化。


(二)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及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任务推进落实。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各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会议纪要、收发文记录、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主要政策法规、制度和考核办法等资料,揭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任务是否推进落实。


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检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突破实施方案》(苏环办〔2017〕191号)等文件发布后,是否推进落实。


3.自然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查阅国土、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制度程序,检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制定的政策、制度、规划、实施方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国家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1.被审计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资源环境决策,是否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2.被审计领导干部审批、审签同意的资源环境相关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审查或备案;是否擅自决定调整或修改规划、计划或功能区划。


3.被审计领导干部审批、审签或同级政府决定实施的资源环境决策及重大项目,是否严格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4.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滥用职权、干预土地资源出让转让、以及招投标,为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为领导干部本人或其亲属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是否建立。调查是否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是否确定该项工作组织实施主体,是否开展年度评价,是否进行五年考核。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考核目标是否完成。查阅环保部门自查报告、省考核结果通报、水质检查结果等资料,核对各分项任务是否确实完成。


3.约束性指标监测、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抽查部分监测点位的监测设施,检查是否正常运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执行情况、生态红线管控情况、主体功能区规划执行情况等。重点关注查处耕地保护责任未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缓慢、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占补平衡存在占优补劣;违规占用耕地和破坏生态耕地、弃耕撂荒等问题。


4.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检查领导干部签字承诺的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如节能减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中提出的相关目标等。重点检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集中处理率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指标完成情况。


(五)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情况


1.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主要检查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规模、来源和实际建设用地规模,土地供应总量、投向和供应方式等情况;审批征地、农用地转用时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审批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查处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衔接不到位,违反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越权、拆分审批征收土地,违规调整规划,虚报建设项目套取土地计划指标,以及未批先征、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等问题。


2.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主要检查政府及其国土部门批准供地时符合有关供地政策和节约用地要求的情况,供地方式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重点查处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和违规向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供地,不足量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将应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违规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或在“招拍挂”中弄虚作假,违法划拨或协议供应土地等问题。


3.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主要检查用地单位尤其是经营性用地单位和园区内的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时遵守用地合同规定,用地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效率的情况。重点查处长期闲置土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非法转让土地或采取转让企业、项目等方式变相倒卖土地造成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违规扩建、自行设立开发区(园区)以及用地效益不高,违规使用未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的土地抵押融资,未批先用、少批多用、“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等问题。


4.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通过调阅水利部门的供水计划、取水证发放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证发放等资料,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情况,重点查处无证取水问题。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重点检查违规开采粘土、采砂、采石等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行为,以及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矿区废弃土地复垦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等情况。关注矿产资源监管能力建设不足,造成矿产资源资产严重损毁、矿山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治理效果不达标等问题。


(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1.土地资源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相关部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及时性、完整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规范性。重点查处欠征、少征、漏征土地出让收入,或采取先征后返、以各种名义补贴等方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对改变规划的土地不按规定和市场价补征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向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无空转、虚增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检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的情况,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重点查处不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建楼堂馆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贪污、私分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超计划、超规模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套取、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问题。


2.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查清财政安排的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资金未及时安排、未及时拨付等问题。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情况。查清土地整治项目的数量、总规模和实施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检查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土地整治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遵守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查处项目单位弄虚作假多头申报、重复立项、套取项目资金,“暗箱”操作,大量结存或滞留资金的问题。检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主要检查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过程遵守项目管理规定的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情况。重点检查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高估冒算工程造价,进度滞后,偷工减料,补充的耕地数量与质量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补充耕地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后期管护不善、损失浪费等问题。


(七)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履行情况


1.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资源保护及环境监督责任,抽查水资源保护、污染防控、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等方面情况,抽查部分工业集聚区。检查有关主管部门是否全面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论证审核、行政许可审批。抽查当地园区或建设项目,检查区域环评、水资源论证等情况。


2.当地资源环境案件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检查有关主管部门对当地发生的损毁自然资源资产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是否及时有效处理;查阅领导干部审批、审签意见,看是否存在违规干预资源环境案件处理的情况;检查是否建立资源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


3.领导干部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重大、敏感的环境问题是否积极推动解决。检查所在地区有无重大、敏感、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资源环境问题,领导干部是否推动解决。


4.主管部门是否采取措施保护当地重要生态系统的安全。检查部分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重点区域看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5.对以前年度中央相关专项督察、国家审计和专项考核检查等发现问题是否组织整改,政府层面是否建立整改工作机制;上报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虚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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