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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要点(篇一)

2021-01-16 06:10:00
孤一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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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目标


通过聚焦重点地区和重点资源,紧紧围绕责任落实,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重大资源毁损、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污染、重大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以及影响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地方政府建立完善相关管理、监督、追究等制度及考核评价体系,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主要重点


坚持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为主线,突出审计重点。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包括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约束性指标等。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禁止性、限制性、约束性政策要求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及执行效果。


(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机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包括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执行,以及任职期间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情况。


三、审计要点


(一)土地资源审计。土地资源审计应当坚持以土地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揭示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人为因素造成耕地、林地、湿地数量严重减少、质量退化、土地沙化、土壤污染等问题。


1.土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审查审批征地、农用地转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自然湿地保护率指标完成情况,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情况等。


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重点审查土地开发项目审批决策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有无违反规划、计划审批土地,越权、拆分审批征收土地,违规调整规划,虚报建设项目套取土地计划指标,以及未批先征、非法批准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违反建设用地供应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违规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或在招拍挂中弄虚作假。关注被审计领导干部有无滥用职权、干预土地资源出让转让、干预招标投标,为不法分子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为领导干部本人或其亲属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违规问题。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情况。重点检查新建、扩建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以及镇村用地情况,违反城乡规划、私搭乱建、违规圈占土地情况,用地单位遵守用地合同规定,用地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效率的情况;审查地方政府对土地供应、开发监管及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检查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执行情况,有无违规向禁止类和限制类用地项目供地等问题。


4.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补充耕地数量不实,质量不达标,占优补劣及管护不善的问题;有无违规围湖造田和围海造地、侵占江河湖海滩地湿地等进行土地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审查区域内丘陵山地新增耕地的利用效果和农业发展情况,丘陵山地植被覆盖指标完成情况。


5.耕地质量保护情况。审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完成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落实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耕地土壤有机质下降、酸化严重、有效土层和耕层下降明显、盐渍化等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区域内工业项目、以及农村地区小五金、小化工厂等有无偷排偷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等问题,有无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建筑业弃土、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造成耕地污染等问题。


6.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土地出让收入,主要审查征收、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相关部门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的及时性、完整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规范性。重点查处欠征、少征、漏征土地出让收入,或采取先征后返、以各种名义补贴等方式违规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对改变规划的土地不按规定和市场价补征土地出让收入,以及向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有无空转、虚增土地出让收入等问题。土地出让支出,主要检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的情况,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重点查处没有足额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土地出让收入,挪用土地出让收入建楼堂馆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贪污、私分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超计划、超规模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套取、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问题。


(二)水资源审计。水资源审计应当坚持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检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情况,揭示在水资源使用效率、水环境污染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1.水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相关规划分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水污染物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以及饮用水安全保护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审查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审查取水许可管理和监督情况、饮用(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及保障情况。


3.用水效率情况。检查用水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机制性情况,关注重点用水户的取(排)水的监管是否到位;单位GDP水耗(立方米/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情况;涉及水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关注高耗水项目和产业的立项审批是否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要求;调查了解供水价格政策执行,废水综合处理,水资源循环利用,减少废水排放等政策执行情况。


4.水资源保护情况。包括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江入河(湖)排污总量、向水体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水体排污口的审批和监管情况,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整治情况;地下水开采情况、河湖面积和河湖采沙管控情况、入江入河(湖)排污口设置情况;重点河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湖泊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岸线资源过度开发等对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破坏情况。重点关注地区是否存在水资源流量严重减少、面积严重缩小,以及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等问题。


5.水环境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审计,水资源有偿使用情况审计。重点关注虚报投资规模套取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行为、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行为;资金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有无因可行性研究不够、决策不当、管理不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海洋资源审计。海洋资源审计应当坚持以海洋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保护修复为重点,审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是否符合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的要求,重点关注人为因素造成海洋资源严重破坏、海洋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等问题。


1.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批准的我省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包括围填海规模,海水养殖功能区、海洋保护区、保留区、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等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揭示海洋资源配置、海洋开发空间布局中存在的违规重大用海决策、擅自变更海域资源用途、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以及虚假包装建设项目套取建设用海计划指标等问题。


2.海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及珍稀濒临危水生动植物保护情况。重点检查国家、省和地方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域和生态岸线保护情况,有无在生态红线区内违规审批用海项目,有无违规建设和开发等情况。检查有无乱捕滥捉、保护利用不规范造成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损失等问题;检查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是否存在生产设施、工程建设等违规开发建设的问题。


3.审查海洋环境质量与污染防治情况。审查海洋环境质量主要指标是否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海洋环保责任目标要求,沿海重点直排海工业企业污水排放达标率是否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检查海洋环境监测、海洋污染应急处置和海洋灾害应急机制建立情况,以及有无重大海洋污染突发事件。


4.重大用海项目环境保护情况。审查是否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执行用海环评和验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检查海域工程性补偿情况,是否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异地重建或替代方式等对由其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补偿。


5.海洋资源利用效能情况。检查海洋资源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能,主要关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各方面影响。主要审查海洋渔业经济效益、海洋工业经济效益和海洋服务业经济效益。审查海洋工程建设(如港口建设)、海洋渔业资源、海岛资源、海洋旅游等海洋资源利用活动对当地生产总值、人均收入提升等贡献。审查是否存在港口(岸线)资源过度开发造成的产能过剩等情况。


(四)森林资源审计。森林资源审计应当坚持以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管理保护为重点。通过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林地面积、林木覆盖率和活立木蓄积量,揭示人为因素造成林木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


1.森林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包括林木覆盖率和活立木蓄积量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城市建成区绿化率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年度植树造林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2.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管护责任制、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情况,检查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应急防控体系建设等制度执行和机制运行情况,揭示违规造成重大疫情传播事件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险,以及森林火灾综合防控与处置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检查林业采伐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超限额采伐、无证采伐、乱批滥占林地、乱砍滥伐。重点关注违规侵占林地搞开发建设、侵占森林生态保护区、违规使用林业相关资金,以及林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区域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检查有无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造成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损失等问题。


(五)矿产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应坚持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为重点,检查矿业权交易、人为因素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环境恶化、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持续加重等问题。


1.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转让情况。审查是否建立矿业权的市场监管机制,有无越权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矿业权,有无在“招拍挂”过程中虚假招标、串标出让,未经评估出让、低价出让等问题,是否存在违规低价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矿业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重点检查各类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相关数据来源、生成过程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数据不规范甚至擅自修改结果数据、虚报、瞒报等问题,关注无证勘查开采、违规开采,以及突破红线约束、突破控制指标等问题。


3.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审查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受到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性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按照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已有开发活动是否逐渐有序退出并及时恢复生态环境等。审查地方政府是否注重政策扶持,积极引导矿产品市场向科学开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转变,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研发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矿产资源保护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情况。重点检查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是否落实限制或禁止开发有关制度规定。审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监管情况,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定,矿业开发或超标排放造成土地破坏、环境污染,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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