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
- 2023-07-18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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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审计独立性,从法规机制上预防干预审计工作,这是审计行业新的动向。
内审网关注到,近年来,为进一步健全审计独立性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避免外界干扰,一些省市县(区)陆续发布《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以营造良好的审计环境,维护正常的审计工作秩序,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更好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作用。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审计业务综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有碍审计公正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本人或者请托他人,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的以下行为:
(一)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
(二)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
(三)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
(四)其他干预审计活动、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对界限不明确,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干预、插手、过问审计行为的,应当先客观如实登记记录,再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审计机关发文发函对审计项目处理结果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审计活动,插手和影响具体审计项目处理结果的,审计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表)。登记备案工作坚持“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由受干预人登记备案。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部门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并登记台账。
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厅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之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报告干预行为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分管厅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厅主要负责人报告。厅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向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通报,必要时直接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报告。
情况特殊时,可先口头报告,再填写登记备案表。
第七条 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到组织和纪律保护。要健全履职保护和正向激励机制,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的情况,严肃处理对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人员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切实保护和激励审计人员如实记录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的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受干预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受干预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非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审计厅机关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江西省审计厅党组《关于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审党字〔2019〕59号)同时废止。(来源江西省审计厅)
《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解读
近日,省审计厅印发《江西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第六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有碍审计公正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保证审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制定此《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办法》所称的审计人员,是指参加审计工作全过程的审计机关干部职工,含抽调、聘用、借用、实习及挂职锻炼人员。
《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非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办法》所称的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包括哪些?
领导干部本人或请托他人,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做出四个方面行为:一是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二是要求对审计发现[本文来源江西省审计厅,各类审计方法案例报告模板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查阅获取,内审网注]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三是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四是其他干预审计活动、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四、审计人员如何应对干预行为?
审计人员按照“谁受干预谁登记”“一次一登记”原则,应坚持全面、如实记录并登记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面对干预行为应采取的措施:一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工作中受到干预,应当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长向审计项目牵头实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事项的重大及敏感程度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负责人报告。二是审计人员在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问题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等工作受到干预,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事项的重大及敏感程度情况向分管厅领导或厅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办法》如何压实责任?
一是关于追责问责。对于如实记录报告的审计人员存在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等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审计人员不记录、不及时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有关领导授意不登记、不如实登记,或者压制登记备案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是关于带头示范。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带头记录报告受干预的情况,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研究部署,动态掌握所分管部门审计人员受干预的情况。
三是关于监督执行。厅机关纪委应当及时将掌握的领导干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报告厅党组,同时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福建省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严肃审计工作纪律,避免审计工作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依照审计署《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件)。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的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
审计工作结束后,《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复印件交报告人所在审计机关纪委备案。
第四条 审计现场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干预报告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必要时直接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应当每半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送审计机关纪委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办法》(闽审法〔2016〕119号)同时废止。(来源福建省审计厅)
附件: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编号:(以报告人所在的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为单位统一连续编号)
报告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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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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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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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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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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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审计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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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方式、干预 涉及的具体事项 及有关情况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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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 (或指定的审计 现场负责人)或者 报告人所在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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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实施 单位主要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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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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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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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事项 办理过程和结果 |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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