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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

2024-07-18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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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律行为,是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X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失业保险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XX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失业保险股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营造一个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


第二章 业务工作内部控制


第七条 失业保险机构应明确业务权限,单位负责人(XXX)、分管负责人(XXX)、经办人员(XXX、XXX)应在各自职权内履行职责。各项业务操作需通过经办、复核、审批三个环节。


第八条失业保险机构使用人员应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立和落实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本岗位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并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十条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按月公示当月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失业保险机构负责人应对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执行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应对该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和管理


(一)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和待遇审核。待遇审核经办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或失业人员按规定报送的证件、资料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和期限,经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列入支付计划。同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待遇经审核批准后,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建立失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二)失业金和失业期间医疗补助金的发放。经办人员审核、汇总当月失业金及医疗补助金应发人数、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生成当月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表格,交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发放数据和发放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发放数据送代发机构。


(三)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审批。由失业人员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无误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终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失业金并终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三章财务工作内部控制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明确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财会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总帐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操作人员须一人一码。


第十六条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失业保险按险种设立银行存款支出帐户,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机构应按照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下拨管理和分配办法,规范操作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核算,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从事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出纳会计定期从国库、财政、开户银行等部门取回基金收支原始凭证或复印件、银行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记录、保管,发生未达账项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应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帐一致。


第二十三条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相关工作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与征收部门间的内部控制,每月月底征缴中心将地税复印的本月征收数据送本中心。


第二十六条与信息部门间的内部控制,按照信息中心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内控制度监督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XX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办公室为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控制业务,稽核部门和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八条稽核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控检查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内控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失业保险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稽核部门实施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检查,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内控证据,以支持内控结论和建议。


第三十条内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控制点运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内控检查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应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内控检查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三十二条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内控考评工作,考评时限为上年度。采取本级自评、上一级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单位领导重视内控情况;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失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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