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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控制考核办法

2024-11-17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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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控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项目执行进度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聘用中介机构审计,下同)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分为现场审计实施阶段进度控制(审计通知签发之日至审计征求意见稿签发之日)和审计报告阶段进度控制(审计征求意见稿签发之日至正式审计报告(决定)签发之日)。


第三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审计组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项目确定现场审计实施时限为5—22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不超过22天,中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不超过15天,小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限不超过10天。对于专项资金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统一组织的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规定时限完成。


第四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合理确定完成时限,明确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实施、提交审计报告及综合报告的具体时间,并将各项工作具体时间报综合股备案。


第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要求,加强审计现场管理,通过协调会、业务会等,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正式报告。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一般为15—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答复意见后,研究、核实和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初稿)后将审计案卷资料提交法规股审理,法规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八条 法规审理股发现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完成或重要问题未在报告中反映等问题需要业务股室补充完善的,各业务股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法规股提出审理意见后,各业务股室应及时完善审计项目案卷资料,将审理整改情况书面报法规股。各业务股室应提交审计项目业务会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法规股,法规股应及时归纳汇总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确定审计业务会议时间,并及时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审计业务会。


第十条 审计报告(初稿)经X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审定后,业务股室应及时联系被审计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协商相关问题的审计处理,并按照程序签发,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书等。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要求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现场审计工作时间的,审计业务股室应填写《XXX审计项目延长时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X长批准后送综合股备案,同一个项目申请延长时限不超过两次,一次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综合股对全局审计项目进度实施考核,每月进行通报,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股室股长(组长)、主审要向局党组说明原因,项目进度考核结果与股室及个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审计项目执行进度控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执行进度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成本,结合各股室审计项目开展情况,对审计项目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获取认定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审计整改等全过程实行进度控制。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下同)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应当贯穿于项目审计全过程,包括审前调查立项阶段、现场审计实施阶段、提交审计报告与审理阶段、审定审计结论与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决定书)阶段,审计整改以及落实审计意见等阶段进度控制。


第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之前,应当合理确定各阶段完成时限,明确审前调查立项、现场审计实施、提交审计报告与审理、结论文件的审定与出具及收回整改报告等阶段的具体时间,并将各阶段工作具体时间报x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审核备案。


x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股具体负责审计项目进度的日常登记、考核和通报。建立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通报正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


第四条 调查立项阶段进度控制。审计组应当在项目确定实施审计之日(单位负责人批准之日)至审计进点之日前完成。调查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六十条规定的内容,确定现场审计重点,出具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公示等。


常规审计项目:大型项目为8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中型项目为5个工作日;小型项目为3个工作日。


特定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或局党组要求确定时间。


第五条 现场审计实施阶段进度控制是指从审计进点之日起至征求意见稿签发之日。


常规审计项目:1+N审计项目22个工作日;中型项目15个工作日,小型项目10个工作日。对于专项审计以及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或x党组规定时限完成。


第六条 提交审计报告阶段进度控制是指收回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答复意见之日起至审计报告(含审计决定、结果报告)的签发之日。本阶段时限为30天。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单位书面答复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认定和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编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修改审计报告(送审稿)后,将第一阶段审计案卷资料提交法规股审理。法规股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理意见书。


第八条 法规股审理发现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未完成或重要问题未在报告中反映等问题,需要业务股室补充完善的,各业务股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


第九条 法规股出具审理意见书后,各业务股室应及时完善审计项目第一阶段案卷资料,将审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法规股。各业务股室应当于出具审理意见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项目业务会议研究事项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法规股。法规股应当及时归纳汇总并向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请示,确定审计业务会议时间,并及时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审计业务会。


第十条 审计项目经x审计业务会议讨论研究审定后,业务股室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审计单位召开座谈会,协商相关问题的审计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座谈会召开后,各业务股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按照程序签发,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书等。


第十二条 审计整改阶段是指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本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县审计局,并报项目监督股备案。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限要求保证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审计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现场审计工作时间的,审计业务股室应当及时填写《审计项目延长时限审批表》,经分管领导、XX批准后送综合股备案,同一个项目申请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两次,一次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综合股对全局审计项目进度实施考核,每月进行通报,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股室股长(组长)、主审要向X党组说明原因,项目进度考核结果与股室及个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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