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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沙龙】你怎么看?康恩贝下属公司总经理这么干,终因内审获刑…

2018-06-15 06:05:00
内审网
原创
1282

内婶儿这几天看到一则报道,话说康恩贝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下属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汪少华等人,涉嫌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最终,该总经理汪少华因非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任职公司资料


>>部分股东信息公示

>>近期变更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汪少华任职的浙江珍诚医药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于2002年2月9日,经过多次增资后于2009年8月14日变更为非上市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系康恩贝集团的下属公司。被告人汪少华自2004年至2015年8月期间担任珍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珍诚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被告人陈兴良于2008年开始担任珍诚公司中药事业部总经理,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参茸滋补等产品的采购及销售。

非法牟利

报道显示,被告人陈兴良利用其担任珍诚公司中药事业部总经理职务便利,利用该公司平台、资源和设施等擅自经营同类中药材零售业务,从中牟取私利,期间为感谢被告人汪少华默许其违反公司规定,擅自经营同类业务并牟取私利,其自2009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予被告人汪少华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6万元,被告人汪少华在被告人陈兴良女儿结婚时以红包随礼的方式退回30万元,其余款项均予以收受。

调查投案

被告人汪少华在康恩贝内部审计调查时,如实供述被告人陈兴良打款给其的事实,并且在康恩贝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向兰溪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收到款项的事实,现已退出赃款226万元;被告人陈兴良也于2016年11月6日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某诚公司退出人民币900万元,取得珍诚公司书面谅解。

法不容情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少华担任珍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陈兴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少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兴良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汪少华退出赃款22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对于本案例,并没有公开披露康恩贝内审,是如何发现被告人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单从结果来看,可以推测内审在本案中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也一定遇到了较大的压力,毕竟让下属公司负责人因违法违规获刑,绝非易事。另外,康恩贝对于下属公司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态度同样也是值得肯定的,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相抵,才能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才能维护内审的在企业的威信和震慑力。

本期内审沙龙,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从业经历,谈谈对本案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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