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为确保您第一时间收到
最新审计行业大事、方法案例、报告模板等
请务必记得搜索或扫码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内审网公众号,ID:neishenwang

审计界热议!函证程序存多项问题,福建华兴2名注会收到证监局的“一封信”

2018-08-16 06:15:00
新浪财经
转贴
1589

8月16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了对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江叶瑜、叶如意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两人作为华映科技 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不符事项进行调查及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的问题。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详情如下:

江叶瑜、叶如意:

近期,我局对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者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函证审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子公司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科目执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未对公司提供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记录而公司账上未记录的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未对该差异进行调查,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在未回函的情况下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子公司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个别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函证时,截至审计报告日未取得回函。针对未回函的定期存款,你们仅于2017年12月26日对相关存单进行盘点,但未对12月26日至12月31日银行账户信息情况实施替代程序;二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应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时,部分被询证者未在审计报告日前回函,而你们未实施替代程序;三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子公司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截至审计报告日未取得回函,而你们未实施替代程序;四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针对部分未回函的情况,你们未有效实施替代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未对不符事项进行调查

一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个别银行账户信息实施函证程序时,回函显示银行询证函记录的贷款性质有误,你们未对该不符事项进行调查,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回函不符的原因及差异的影响;二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与控股股东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的采购金额进行函证时,未对回函中的采购数据差异进行调查,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回函不符的原因及差异的影响;三是你们在对华映科技应收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未对回函差异进行认真核实。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你们在对华映科技与中华映管的往来款项、采购金额以及销售金额进行函证时,存在由华映科技财务人员填写询证函并寄发的情形,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18年9月5日9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三层302会议室。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8月13日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培训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