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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审计 | 纯干货!应收保费舞弊4大动机、7大表现,及审计方法【建议收藏】

2019-08-27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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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应向被保险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险费,是保险公司销售保单这一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权。从性质上相当于工业企业的应收账款。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余额也越来越大,应收保费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资产。

同时,应收保费作为在保单销售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其管理规范与否,对保险公司增长方式转变、经营效益改善、资金风险防范、资产质量提高以及消费者利益保护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因此,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有效查处和防范应收保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显得非常必要。但因应收保费发生频繁,范围大,且往来单位分散,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人忽视,因此,应重点防范应收保费中的舞弊行为。

一、应收保费舞弊的主要表现

有关舞弊的定义有很多种,从审计的角度来讲,舞弊是指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就应收保费而言,涉及其舞弊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不按保险责任确认保费收入

承担保险责任是确认保费收入的必要条件,有些财产保险机构为了增加收入和美化经营成果,在保险责任起期还未开始就确认保费收入,特别是对于贷款购买新车业务,有些地区的车辆管理所要求车辆所有人要一次性购买两年或两年以上车辆保险,由于车险是一年期的业务,正常情况下,应该在每年的保险起期日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但个别保险公司却在第一年全部确认保费收入。

(二)采取先签后退方式虚增保费收入

这种舞弊方式多发生在季度末或年终,同样是为了粉饰经营业绩,与关系密切的客户或企业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并在当期确认保费收入和应收保费,待下一个核算期间再以退保形式冲减保费收入。

(三)通过银行未达账项虚减应收保费

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舞弊手段,主要是为了美化应收指标,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对于应收的考核和管理主要以应收保费率和应收保费的账龄两个指标为主,通过银行未达账项核销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这样既降低了应收保费率,同时也改善了应收保费的账龄分布。

(四)挪用收回的应收保费

这种舞弊行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种方式:1、挪用现金保费。在一些偏远的城市和农村,由于银行卡还不是很普及,很多保险费仍以现金的形式交纳,这就给挪用提供了空间和方便,事实上,在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各机构中,挪用现金保费的现象常有发生;2、支票背书。这种舞弊行为主要发生在企业客户,客户交来的支票不拿到银行进入公司账户,而是进行背书用于其他用途。

(五)先出险后结算应收保费

有些保险机构为了侵占应收保费资产,在应收保费收回时,并不马上入账并核销应收保费,而是放在帐外,一旦对应的保单发生保险事故,再在第一时间核销应收保费,如果对应的保单在保险责任期内没有出险,则可将该笔收到的应收保费侵占或用于其它用途,并将账面的应收保费作为坏账或在保险责任期的最后阶段进行注销。

(六)将能够收回的或已经收回的应收保费确认为坏账 

已经收回的应收保费确认为坏账在第六条中已经提及,而有些保险机构对于能够收回的应收保费也确认为坏账,按照目前的坏账提取政策,当应收保费账龄超过12个月以后,就要全额提取坏帐准备,而实际上在目前国内,个别被保险人特别是企业客户,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可能无法及时交纳保险费,但即便拖欠一年以上,一旦公司资金宽裕,仍然会交纳保险费。

(七)通过应收保费政策为个人谋取私利

这种舞弊行为主要发生在代理业务上,目前国内的保险中介,基本上资本实力都比较弱,规模也比较小,资金周转压力大,个别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业务员利用这一点,通过延长应收保费结算周期(如从1个月延长为3个月)间接为保险中介提供周转资金,保险中介作为回报,为保险机构或保险业务员提供代开手续费发票、结算、洗钱等服务,有的直接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二、应收保费舞弊的主要动机

(一)侵占资产

侵占资产是应收保费舞弊最常见的动机,侵占资产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贪污性侵占,即将本属于公司的资产(收回的应收保费)据为己有;二是经营性侵占,即将收回的应收保费应用于公司经营的其它用途,如支付费用、赔款等其它支出。

(二)业绩考核的压力

目前,在内部业绩考核上,对财产保险机构的考核主要以财务指标为基础,而在财务指标中,又以规模(保费收入)、效益(经营利润)、资产质量(应收保费率)为主;而应收保费舞弊对于上述财务指标的改善都有显著的效果。同时,业绩考核往往又与奖金、福利、升职、续聘等联系在一起,因此,为了在业绩考核上得到更高的分数,财产保险机构高管就有可能对应收保费进行舞弊。

(三)获取间接经济利益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为了偿付能力充足,在自身盈余积累无法很快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增资扩股是必然的选择,而增资扩股成功与否以及融资的规模、价格无不取决于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为了公司的股份能够卖个好价格,这时候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对应收保费进行舞弊;另外,对于上市的保险公司而言,为了维护、提高公司的股票价值,树立良好公司形象,或进行股份增发,上市的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对应收保费进行舞弊。

(四)规避监管风险

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很严格的要求,如,应收保费率不得超过8%,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不得存在应收保费等,个别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又担心引起中国保监会的关注,并进而遭受处罚,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对应收保费进行舞弊。

三、应收保费舞弊的防范 

(一)完善应收保费内部控制体系

应收保费管理涉及保险公司经营的大部分环节,因此,在完善内部控制上,也应从每个环节入手:

  • 在业务政策制定环节,要明确应收保费的业务政策,对直销、代理、电销等不同渠道以及不同客户等级制定明确的应收保费政策;

  • 在保费收入确认和核算环节,要严格按照保费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保费收入,并实现业务、财务数据一致,在保费收入核算上,要按照客户、险种等设置辅助核算科目,并准确核算;对退保环节要加强审计和检查,防止通过退保粉饰经营业绩;

  • 在结算环节,要建立健全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尽量减少现金结算,对确需现金结算的业务,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并严格限制非结算岗位人员接触现金保费;

  • 对收回的应收保费,要按照实际被保险人核销应收保费,不得将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串结其他被保险人的应收保费,更不得将收回的应收保费在帐外循环;

  • 在应收保费分析和清理环节,要定期对应收保费进行分析,包括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账龄分布的合理性,不同渠道应收保费余额的变化趋势等,在充分有效的分析的基础上,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应收保费进行清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 在账目核对环节,要定期核对应收保费账目,包括应收保费总账与辅助科目之间、各辅助科目之间、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之间等的一致性;

  • 在坏账管理环节,准确计提应收保费的坏账准备,按税务有关规定及时核销提取的坏账,对于已经提取坏账的应收保费保持跟踪,及时了解其收回情况以及重大客户的经营情况等,提高这部分应收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和确保收回后不被非法侵占。

(二)科学合理确定应收保费管理目标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项资产,是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的一种信用。目前,中国保监会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率不超过8%,但从目前各保险公司来看,基本上都提出了更高、更细的目标,如有的公司提出“零应收”,其出发点很好,但目标的确定要尊重客观规律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目前的大的环境下,一定金额的应收保费的存在是合理的,关键是如何保证应收保费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不被侵占。作为保险机构,要根据所处地区、业务分布、渠道分布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应收保费管理目标,并配套以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三)强化高管人员对于应收保费管理的责任

从目前财产保险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相当程度的应收保费舞弊行为以及问题都是保险机构的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造成的。直接造成的主要是指,部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授意、指使有关人员直接进行应收保费的舞弊;间接造成的主要是指,部分保险机构高管人员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如何扩大保费规模上,放松了对应收保费的管理,甚至于以应收保费促进业务发展。因此,强化高管人员对于应收保费管理的责任,对于防范应收保费的舞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四)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监督与审计

早在2008年,中国保监会就专门对应收保费的审计下发了文件。从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来讲,内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保费的舞弊审计,一方面及时发现保险机构在应收保费方面的舞弊行为,另一方面也对下属机构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另外,除内审部门以外,其他专业部门也应在日常的管理和监督中重点关注应收保费,只要公司上下齐抓共管,应收保费的舞弊行为将会越来越少。

四、应收保费舞弊的审计 

(一)应收保费内容的真实性审计

应收保费内容的真实性主要包括:

一是客户的真实性。客户的真实性主要指客户是否真实存在,客户的信息是否真实等;

二是金额的真实性,主要包括应收保费是否真的未收回,是全部未收回还是部分未收回,收回的应收保费是否核销其对应的保单,收回的应收保费是否被挪用等;另外,还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应收保费虚增保费收入,包括提前确认保费收入、签订虚假保险合同虚增应收保费和保费收入等。

三是财务、业务数据的一致性,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保费收回并确认以后,相关信息都会转入业务系统,但由于系统本身存在的内控缺陷以及对于收回部分应收保费处理方式不同等原因,各家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的应收保费经常出现不一致,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审查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及其中是否有舞弊存在。

四是渠道的真实性,一些保险公司对于不同的渠道给予不同的业务政策,审计时应关注,直销渠道、代理渠道、电销渠道等是否串用,如果串用,有没有套取费用等资源。

(二)应收保费业务的合法性审计

应收保费业务的合法性审计的重点主要有:

1、审计季度末或年度末公司应收保费是否有异常变化,包括突然大幅增加或大幅减少,如果大幅增加,应重点审计单个被保险人金额较大的应收保费的真实性;如果大幅减少,应重点审计是否有通过银行未达帐项虚减应收保费。

2、收回的应收保费是否被转移或挪用。重点检查现金的收付款记录,财务印鉴的使用登记,公司赔款、费用等成本与资金支付的逻辑关系是否正常,并与结算、财务印鉴保管等岗位进行访谈。

3、坏账核销的合法性。主要审计核销的坏帐手续是否完备,流程是否合理,是否取得税务的合法证明,核销后的坏帐是否又收回等。

(三)应收保费的合理性审计

关于应收保费的合理性,

首先是账龄的合理性,作为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正常情况下,应收保费的账龄应在12个月以内,如果超过12个月,应重点关注,并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特殊协议,必要时进行函证。对于12个月以内的应收保费,应进一步分析其账龄分布,包括1个月以内、1-3个月以及3-12个月,正常情况下,随着账龄的延长,应收保费余额应大幅下降,如果账龄长的应收保费余额大于账龄短的应收保费余额,则要进一步了解应收保费的政策是否有重大变化,比如是否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等。

其次是余额的合理性,包括应收保费余额占总保费收入的比(应收保费率)、主要代理机构的应收保费率、主要业务员的应收保费率以及各险种的应收保费率等,并对应收保费率异常的代理机构、业务员、险种等进行重点审计。

最后是坏账提取,主要包括坏账准备是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提取等。

(四)应收保费信息披露的恰当性审计

应收保费信息披露的审计包括对在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的审计和对在偿付能力报表中的信息披露的审计。对于在会计报表中的信息披露,主要审计以下内容:披露的应收保费余额是否准确,披露的应收保费账龄的分类是否标准,披露的坏账准备是否合理等;对于在偿付能力报表中的信息披露,主要审计以下内容:披露的应收保费的认可价值、非认可价值计算是否准确,应收保费计提坏帐准备的政策是否合规,分险种的应收保费金额、账龄等是否准确,与总的应收保费余额、账龄是否一致等;如果涉及外币业务,还要审计外币核算方法、外币折算汇率的选择等是否合理,折算是否准确等。

以上是从应收保费舞弊的具体表现、应收保费舞弊的主要动机、应收保费舞弊的防范以及应收保费舞弊的审计等四个方面对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舞弊进行分析,需要说明的是,应收保费作为保险公司一项重要资产,其几乎涉及保险经营的每个重要环节,因此,无论是因应收保费舞弊的具体表现还是舞弊的审计技巧都在不断变化,内部审计人员只有不断学习和研究,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应收保费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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