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注意了!最高法发文:微信、微博等5类电子数据均可作证据
- 2019-12-30 21:00:00
- 中国基金报 转贴
- 1460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从明年的5月1日起,你在微信、微博上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变成呈堂证供。
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中国的微信群里超过10亿用户,微博也有好几亿活跃用户,加上其他各种互联网模式,这个新规影响了十几亿国人!
微信、微博等5类电子数据均可作为证据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原件包含: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
相关话题冲上热搜No1
对于最高法与时俱进的决定,网友们表示强烈支持,并在今天冲上了微博的热搜排行榜的第一名。
网友们在评论区吵翻了……
青苔石上凉:太好了,与时俱进,跟随时代步伐进行相应调整,很好呀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这句用滥了的话,才算真正落到实处了
万_斯-匡-威_总_仓:真的非常支持。就是以前没有定性,才让有些人以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传播不道德非法内容,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诈骗等等。网络是广大网友获取信息互相交流提升自己的一个平台,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素质遵纪守法,而不是在网络上大放厥词甚至违法乱纪。
支持的网友不少,还有网友进一步表示要求微博实名制,打击营销号:
微信大群,除了他(她),全部都是骗子!
虽然电子数据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与大家见面,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已经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
微信群“炒股”的危害近年来屡见不鲜。还有一大批案例是一个炒股大群,除了他(她),其他全部都是骗子的!还有一些用柬埔寨等海外基地,微信网络群诈骗的。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8月,马鞍山市民汪某在朋友的推荐下关注了一个炒股的微信公众号,并添加了公众号里荐股老师的微信。
随后,她被拉进了一个炒股群,并根据群中引导在一个炒股平台注册了账号。
起先她一下挣到好几千元,便立马对老师的话深信不疑,瞒着家人加大投入,却不料一亏再亏,直到70万存款全部被亏完,汪某才意识到自己遭遇到了诈骗。
随后她来到了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这是一个躲藏在柬埔寨对国内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他们拉客户进“VIP炒股微信群”,团伙成员扮演老师、顾问的角色在群里推荐股票,另一部分成员扮演普通股民烘托气氛。
团伙成员同时扮演投资业务指导员,指导客户在虚假平台上投资,从而进行诈骗。警方已发现该团伙对国内受害人实施诈骗79起,受害人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
10月6日—9日,在团伙成员回国期间,警方展开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随着该诈骗团伙的覆灭,他们手中掌控的数个炒股群内几千名潜在受害人也随之“解套”。
目前,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未来的起诉过程中,微信的聊天纪录将可以作为起诉的重要证据了!
微信群一句话,被判9个月
微信群里说了一句玩笑话,竟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前是万万想不到的。
据江西法院发布的真实案例,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张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一案。
据了解,一天晚上,31岁外来打工者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
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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