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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等单位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的程序

2023-07-23 2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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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等单位发现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的程


问题线索是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问题线索的受理、管理、处置、审批等各环节必须严格履行程序要求,确保线索处置保密规范、科学高效。

(一)问题线索的受理

问题线索受理是线索处置的第一步。“信访举报”不能等同于“问题线索”,信访举报是问题线索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但不是唯一渠道。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的来源有多个渠道,包括:信访举报,主要指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如被审查调查对象和其他涉案人员检举揭发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其他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移交的问题线索等。

其中,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是信访举报的归口受理部门。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明确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信访举报,能够有效避免信访举报多头受理、分散处置的风险,发挥好信访举报作为发现问题线索的主渠道作用。

(二)问题线索的统一管理

问题线索是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源头和基础。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并分办有关问题线索,有利于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等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与制约。

线索管理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管理。问题线索根据不同来源,按照“分别受理、集中管理”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巡视机构以及各司法机关分别接收或受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即“千丝万线汇到一根针”。需要注意的是,信访举报(检举控告)是问题线索来源“主渠道”,但并不等同于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在经过初步筛选、分析研判,排除挂牌件、无实质内容件后才能成为问题线索。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检举控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问题线索,即纪检监察机关各部门收到关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检举控告后,统一由信访部门接收,在经过初步筛选后对属于本级受理的初次检举控告移送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本机关其他部门受理范围的,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分办。具体来说,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以下问题线索:

(1)本机关收到的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2)同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

(3)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问题线索;

(4)巡视巡察机构和党委政法委、审计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按照规定或者经会商后移交的问题线索;

(5)其他需要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涉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问题线索后,按照规定时限研究提出分办意见,报批后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研究处置。其中,对于在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对于其他问题线索,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对于仅提及党组织名称或者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姓名职务,没有反映其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反映的问题线索与其没有关联,以及没有实质内容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转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作为情况掌握,不作为问题线索管理。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非本级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报送、移交或移送。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摘抄、复制,不得扩大知情范围。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经研究认为不属于本机关或者所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并说明理由。

为加强对问题线索的管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指导、督促监督检查部门建立干部廉政档案,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定期与监督检查等部门核对问题线索;按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有关工作,及时核对问题线索并出具核对意见;负责承办本机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的问题线索分析、线索处置综合情况汇报,对同级党委管理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等专题会议。(来源:审计观察、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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