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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上市公司合规:一文读懂《反海外腐败法》

2021-06-22 21:25:00
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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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华为和中兴制裁事件之后,央视记者在任正非任总的办公桌上拍到了一本书,书名叫《美国陷阱》。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以及华为事件之下,这本书在前段时间很火,也引发网上大量读者的讨论。该书的作者是法国电信巨头前阿尔斯通高管皮耶鲁齐,皮耶鲁齐以亲身经历披露了阿尔斯通被美国企业「强制」收购,以及美国利用《反海外腐败法》-FCPA打击美国企业竞争对手的内幕,揭露了美国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暴力如何直接和间接地为美国企业在全世界的扩张与竞争开路的真相。


1、FCPA是什么?FCPA有多厉害?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简称FCPA,是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的一部反海外腐败法律。它是世界上域外效应最强的法律之一,也是美国实现长臂管辖的法律依据 ,由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会共同行使司法权。


为什么会有FCPA这部法律?Meiguo1遭遇“水门事件”后,美国政府发现,大量美国企业伪造公司财会账簿,掩盖公司资金的实际用途,并且私设“小金库”用于在海外的贿赂行为。虽然这是在美国以外的贿赂行为,受贿方不是美国的政府官员。但是,美国国会认为,市场经济的内涵在于通过竞争提供最优的产品或服务。贿赂恰恰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鉴于商业贿赂对于整个经济体制的危害,美国国会决定制定FCPA,并于1977年由国会正式通过,并在1988和1998年经过两次修改。


1988年,一方面,美国修改FCPA,重点做了两大调整,一是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实施的行贿行为纳入管辖,二是将“通融费(facilities payment)”作为腐败的例外,允许其存在;另一方面,美国政府积极寻求FCPA的国际化,推动联合国政府间国际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讨论出台国际公约。在FCPA的历史上,1998年绝对是一个浓墨重彩的年份。在这一年,FCPA的反贿赂条款在两方面扩展了管辖权。一是确立了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将发生在美国领土内的外国人的行贿行为纳入管辖;二是确立了“属人管辖”(alternativejurisdiction),将发生在美国境外的美国人的行为纳入管辖。那有的人会问:是不是发生在美国境外的外国人的行贿行为,FCPA就无法管辖了呢?NO! 如果该外国人是“发行人”或“国内实体”的代理(agent),或如该外国人协助、支持或与“发行人”或“国内实体”构成合谋(conspiracy)行贿,无论该外国人是否在美国境内从事行为,FCPA依然对其有管辖权。


2、FCPA的两大条款与法律后果

1)FCPA主要包含反贿赂条款和内控条款:

① 反贿赂条款Anti- Bribery Provision


-        禁止支付、承诺支付或者批准支付给外国政府官员“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2)以影响外国政府官员利用其地位协助“获得或保留业务“


-        任何有价值的事物:包括现金、礼物、招待、职业机会等。


-        外国政府官员:包括代表任何国家控制或国有实体行事的任何个人,比如体彩中心的工作人员、电视台等国有媒体的工作人员、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的雇员等,也包括国际公共组织的雇员


-        获得或保留业务:包括取得政府合同,赢得招投标,得到税收减免,影响司法判决、避免行政处罚等。


② FCPA会计条款( Accounting Provision)


发行人必须:


维持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的合理的细节,足以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发行人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Books and records)。

设计和维持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提供以下合理的保证( internal control)

-        交易是按照管理部门的一般或具体授权进行的


-        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便按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标准准备财务报表,并保证资产的可靠性


-        只有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具体的授权才能使用资产


-        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把资产的账目记录与资产现状核对,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的行动


-        对于发行人拥有少数股权(50%以下)的子公司,FCPA只要求发行人在其认为合理的情况下,尽合理的努力( good faith effort)通过其影响力,使得子公司按照上述规定设计或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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