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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被判!0.29亿资产虚假评估为58亿 | 审计尽早了解这个罪行!

2019-09-17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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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内审:业内人士都很清楚,长期以来,部分中介机构在利益面前,原则被丢弃了,道德沦丧了,底线也找不到了,委托人要求如何,他们就如何评价、如何审计、得出委托人需要的结论,而在此之中,更可悲的是,一些初入职场的童鞋,根本还不知道对错与否,甚至从来都没有听说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跟着犯下大错,整个职业生涯因此遭受不利,可叹可惜。

在此特地分享一个近期发生的案例,希望提示大家能正视准则、原则、底线、红线,合规合法履职,正道发展!



王瑞芳等4名资产评估人员将价值2,900多万的资产、虚假评估为58亿元,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张海龙等非法集资110亿元、造成1万多名投资人损失40多亿元,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19年9月1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15人集资诈骗、诈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系列案,被告人家属、投资人代表等共计500余人旁听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资产包在国艺所发售,诱骗投资人在国艺所交易资产包产权份额

2015年5月起,被告人张海龙等人为规避监管,在香港设立中国国际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艺所),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上海创怿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艺所的国内代理和资金结算公司。

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张海龙与颜志忠等人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金丝楠木等艺术品打包为“古墨集珍”等36个资产包在国艺所发售,并以互联网、宣讲会等方式公开宣传,诱骗投资人在国艺所交易资产包产权份额。

2、勾结评估人员将价值仅人民币2,900余万元资产包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

张海龙、颜志忠等勾结评估人员王瑞芳等人将价值仅人民币2,900余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上述36个资产包虚假评估为58亿余元,并据此确定发售资产包总额以及发行份额、发行单价等。

3、对倒交易操纵价格

颜志忠等还指使操盘手利用张海龙提供的免佣金账户以对倒交易等方式控制资产包份额的交易量和价格。

4、集资金额巨大,给投资人造成40余亿元的投资损失

截至2017年7月国艺所被关停,张海龙、颜志忠等人变相吸收投资人资金累计110余亿元,造成1万余名投资人损失合计40余亿元。国艺所关停后,颜志忠以类似模式诱骗投资人至中大(延安)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商品“古墨集珍Ⅰ”,致7,000余名投资人损失共计1亿余元。此外,2017年4月,颜志忠以扶贫为由骗取被害人捐款后将8,000余万元转入国艺所用于资产包操作。

上海一中院判决:

上海一中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

被告人张海龙、颜志忠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颜志忠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王瑞芳等4人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对张海龙、颜志忠等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信用评估师。企业信用应由信用评估师依据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信用评估报告或信用评价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核实企业的信用状况,不得高评或低评或虚评。

(2)资产评估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3)注册会计师。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账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师。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5)其他人员。除上述四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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