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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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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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 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由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又被称作《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 1933年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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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
一、 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二、 萨班斯法案正文
三、 萨班斯法案关于 SEC的规定及执行
四、萨班斯法案有关定义
萨班斯法案摘要
萨班斯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职业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PCAOB-Public Corporation Accounting Observation Breaur)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法案规定:
(一) PCAOB拥有注册、检查、调查和处罚权限,保持独立运作,自主制定预算和进行人员管理,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遵从哥伦比亚非赢利公司法,其成员、雇员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职员或机构。
(二)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 SEC)对 PCAOB实施监督。 PCAOB由 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 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任期 5年。 5名委员应熟悉财务知识,其中可以有 2名是或曾经是执业注册会计师,其余 3名必须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
(三)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 PCAOB注册登记。 PCAOB将向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收取“注册费”和“年费”,以满足其运转的经费需要。
(四) 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 PCAOB如认为适当,将与指定的、由会计专家组成的、负责制定准则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团体保持密切合作,有权对这些团体建议的准则进行补充、修改、废除或否决。 PCAOB须就准则制定情况每年向 SEC提交年度报告。
(五)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修订《 1933年证券法》的有关要求,授权 SEC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会计原则是否达到“一般公认”的目标进行认定。该准则制定机构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第一,应是民间机构;第二,由某个理事会(或类似机构)管理,该理事会多数成员在过去两年内未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职;第三,经费获取方式与 PCAOB相似;第四,通过多数票的方式确保会计原则及时反映新的会计问题和商业实务;第五,制定准则时考虑准则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动性,以及高质量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此外,法案还要求 SEC就美国财务报告系统如何采用以原则为基础的会计准则问题进行研究,并在一年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
(六) PCAOB对公众公司审计客户超过 100户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年度质量检查,其它事务所每 3年检查一次。 PCAOB和 SEC可随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检查。
(七) PCAOB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该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过, PCAOB的处罚程序要受 SEC监督, SEC可以加重、减轻其做出的处罚,也可以修改或取消其处罚决定。 PCAOB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进行处罚和制裁的形式包括:临时或永久吊销注册;临时或永久禁止个人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临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职能等;对于故意、明知故犯、不计后果的行为或者屡犯的过失行为,可对自然人处以 7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5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过失行为,自然人罚款不超过 10万美元,单位不超过 200万美元;谴责;强制要求参加附加的专业培训和教育;其它处罚形式。
(八)审计美国公司(包括审计美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向 PCAOB登记。
二、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一)修改 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
(二)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 5年必须轮换,规定了注册会计师需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三)如果公司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官等高级管理者在前一年内曾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该事务所则被禁止为这家公司提供法定审计服务。
另外,责成各州监管机构自行决定 PCAOB的独立性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在该委员会登记的中小事务所。
三、要求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
(一)要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负责选择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并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标准。
(二)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对呈报给 SEC的财务报告“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以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予以保证。对违反证券法规而重编会计报表后发放的薪酬和红利应予退回。
(三)公司财务报告必须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所有重大调整,年报和季报要披露重大表外交易,以及与未合并实体之间发生的对现在或将来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关系。
(四) SEC有权对违反证券法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管理人员采取禁入措施。
(五)强制要求公司高级财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规则。
(六)禁止公司给高层管理者或董事贷款,并要求公司管理层在买卖公司股票后立即告知 SEC。
四、要求强化财务披露义务
(一)公众公司应进行实时披露,即要求及时披露导致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二)由 SEC制定规则,要求公众公司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重要的表外交易和关系,且不以误导方式编制模拟财务信息。由 SEC负责对特殊目的实体等表外交易的披露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向国会报告。
(三)主要股东或高级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由原来的 10个工作日减少为 2个工作日。
(四)由 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管理层做出的评价出具鉴证报告。
(五)由 SEC制定规则,强制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有一名财务专家,并且要予以披露。
五、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 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 500万美元和 2500万美元。
(二)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 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三)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 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 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四)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 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 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 5年。
(五)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 3年和被发现起 1年分别延长为 5年和 2年。
(六)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六、增加经费拨款 ,强化 SEC的监管职能
从 2003年度起将 SEC的拨款增加到 7.76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 9800万美元用于招聘 200名工作人员,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业务的监管。
七、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加强调查研究
(一)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轮换制度进行研究。
(二)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对 1989年以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进行研究,评估其现在和未来的影响,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要求美国审计总署研究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受限的因素,如高成本、低服务质量、独立性、缺乏选择等。并调查联邦或州的监管政策是否存在妨碍会计师事务所正当竞争的因素。
(四)责成美国审计总署就调查研究的情况,在一年内分别向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报告。
萨班斯法案正文目录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 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第 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第 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第 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 105节 调查和惩戒程序
第 106节 外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 107节 SEC对委员会的监管
第 108节 会计准则
第 109节 资金
第二章 审计师的独立性
第 201节 审计师执业范围之外的业务
第 202节 事前许可
第 203节 负责审计合伙人的轮换
第 204节 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205节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
第 206节 利益的冲突
第 207节 关于强制轮换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
第 208节 对 SEC的授权
第 209节 州级管理当局的考虑
第三章 公司的责任
第 301节 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第 302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 303节 对审计不正当的影响
第 304节 没收奖金及收益
第 305节 对公司官员及董事的处罚
第 306节 禁止在养老基金的管制期内进行内部交易
第 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第 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第 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第 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第 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第 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 405节 例外情形
第 406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第 407节 同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有关的信息披露
第 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第 409节 实时信息披露
第五章 利益冲突的分析
第 501节 如何管理执业证券分析师及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其权利
第 601节 财政拨款方面的权利
第 602节 SEC的执业许可权
第 603节 联邦法院规定的市场禁入权
第 604节 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的从业资格
第七章 研究及报告
第 701节 审计总署对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为的研究及报告
第 702节 SEC对评级机构的研究及报告
第 703节 关于违法者和违法行为的研究和报告
第 704节 执法行为研究
第 705节 投资银行研究
第八章 公司欺诈及其刑事责任
第 801节 小标题
第 802节 篡改文件的刑事责任
第 803节 违反证券欺诈法不能免除债务
第 804节 证券欺诈的限制性条款
第 805节 对联邦判决指南关于妨碍司法公正和广义欺诈犯 罪的回顾
第 806节 保护提供欺诈证据的公众公司的雇员
第 807节 公众公司欺骗股东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强化白领刑事责任
第 901节 小标题
第 902节 企图和阴谋进行欺诈犯罪活动
第 903节 邮件及电传欺诈的刑事责任
第 904节 违反美国《 1974年退休雇员收入保障法》的刑事责任
第 905节 修改关于白领犯罪行为的判决指南
第 906节 公司对财务报告的责任
第十章 公司纳税申报表
第 1001节参议院要求考虑公司首席执行官签署纳税申报表
第十一章 公司欺诈责任
第 1101节 小标题
第 1102节 篡改记录或者阻止官方调查
第 1103节 SEC的暂时冻结权
第 1104节 联邦判决指南的修改
第 1105节 SEC有权禁止有关人士担任公司官员或者董事
第 1106节 按照《 1934年证券交易法》加重刑事责任
第 1107节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萨班斯法案正文
第一章 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
第 101节 组建、管理条款
(a) 委员会的组建——为了保护投资者以及公众的利益,兹组建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委员会的目的是监督公众公司的审计以及相关事项,以便为购买及持有其证券的公司或公众投资者编制准确、独立的审计报告。委员会应当是一个法人,作为非盈利公司持续经营,直至被国会出台的法案解散。
(b) 法律地位——委员会不应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应当遵从哥伦比亚非盈利公司法,并应当拥有该法所授予一个非盈利公司的所有权力。鉴于委员会承担的职能,委员会雇佣的任何委员或职员,以及所属机构不应视为联邦政府的官员、雇员或机构。
(c) 委员会的职责——委员会应当根据第 107节的规定,遵照 SEC的指示运行。如果 SEC根据本小节 (d)做出一项决议,委员会应当:
(1) 根据第 102节的规定,对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注册;
(2) 根据第 103节规定,制定或 (以及 )采纳与为发行证券的公司编制审计报告有关的审计、质量控制、道德、独立性及其他准则;
(3) 根据第 104节和委员会的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
(4) 根据第 105节规定,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惩诫,以及处罚;
(5) 实施其他委员会认为 (或 SEC认为、或法规、法令中规定 )是必要的职责或职能,以便提高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标准,提高审计质量;或执行本法,以便保护投资者或公众利益;
(6) 强制执行本法、委员会的规定、专业准则及与编制及公布审计报告、相关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有关的证券法规;
(7) 制定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运行,以及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
(d) SEC的决议——委员会的委员应采取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行动 (包括聘用工作人员,出台规则,采纳征求意见稿阶段及过渡性的审计和其他专业准则 ),以确保 SEC能够在本法生效后 270日内作出决议,使委员会按上述要求组建起来,并具有执行本章规定的能力,以及强制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执行本章规定。在委员会成员被任命前, SEC应负责筹备工作和委员会正式运作前的过渡期管理。
(e) 委员会的委员――
(1) 组成——委员会应有 5名委员,从具有诚信和名誉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们应当证明自己对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且理解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及性质,理解为这种信息披露编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的义务及性质。
(2) 限制——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 2名委员是符合 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 1名是主席,他 (她 )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 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3) 全职独立服务——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他任何职业或商业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 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 SEC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收取固定的退休金。
(4) 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A) 委员会的筹备阶段——本法生效 90日内, SEC在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秘书长的意见后,应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过渡委员,并应规定每名委员的任期。
(B) 空缺——委员会的空缺不应影响委员会的权力,但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任命方式填补空缺。
(5) 任期——
(A) 总则——每名委员在继任者任命前的任期应为 5年,除了:
(i) 筹备阶段委员会委员 (除了主席 )办公室的期限按年计算,从最初任命时开始计;
(ii) 在前任任期未满时被任命填补空缺的委员,任期应为前任任期剩余期间。
(B) 任期限制——委员会任何委员或主席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论连续还是累计。
(6) 免职——在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之前, SEC可以根据第 107节 (d)(3)的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免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f) 委员会的权力——除了任何权威部门在本法之外授予委员会的权力外,根据第 107节,委员会应具有如下权力:
(1) 由 SEC批准,以委员会法人名义,通过其辩护律师,在任何联邦、州或其他法院进行起诉及被起诉、投诉及辩护;
(2) 在任何州进行运作以及施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权力,而毋须考虑该州的任何限制、行政许可或在该州生效法律的其他条款 (或政策规定 );
(3) 租赁、购买、接受赠与或捐赠的任何地方的不动产的一项或全部权益,或者取得、改进、使用、出售、交换、转让这些权益;
(4) 聘用可能必要或适合的雇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并决定他们的资格,确定他们的义务,制定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偿 (与私有自营机构、会计、技术人员、总监或其他雇员或管理职位相当的工资及补偿水平 );
(5) 根据第 109节规定,分配、评估及收取会计业支持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本章规定的费用、支出;
(6) 签订合同,履行约定,承担负债,以及在从事任何必要且合适的行动中,以及在施行本章规定的义务、权利和权力中,采取必要的行动。
(g) 委员会的规则——在取得 SEC批准的情况下,委员会的规则应当如下:
(1) 根据本法的要求,制定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实施其权威、履行其义务的规定;
(2) 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委员会或其任何职能部门允许或授权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或雇员,或委员会的一个部门,从事包括听证、决议、命令、许可、报告或其他行动,但除了:
(A) 委员会应保留裁量权以便复核其授权的行动;
(B) 委员会应指派一名人员复核其授权的行动,该复核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 (包括上诉或复核 );
(C) 如果施行小段 (A)中规定的复核的权利被取消,或在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从事复核,则授权行动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
(3) 制定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的道德规则和行动标准,包括在委员会 (当涉及到与委员会有关的事项时,也包括 SEC)接任前任委员前的一年禁止执业期限,以及接任委员会前任工作人员前的适当禁止执业期限 (不超过 1年 );
(4) 制定本法要求的其他规定。 .
(h) 向 SEC报送的年度报告——委员会应向 SEC报送年度报告 (包括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 SEC在收到报告的 30日内,应将报告的复制件报送给上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
第 102节 在委员会注册
(a) 强制注册——在 SEC根据第 101节 (d)做出决议后的 180日后,任何未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或出具,或参与编制或出具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准备的审计报告,都是违法的。
(b) 申请注册——
(1) 注册表——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节规定,使用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格式,申请注册。
(2) 注册内容——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如下委员会规定的内容递交注册申请:
(A) 在最近的前一期公历年度内,事务所编制或公布的审计报告,及事务所将在当前公历年度内编制或公布审计报告的所有发行证券的公司名单;
(B) 事务所从每一发行证券的公司收取的年度审计、其他会计服务和非审计服务费用的分别报告;
(C) 委员会合理要求的事务所在最近完整会计年度的其他当前财务信息;
(D) 事务所关于会计和审计执业的质量控制政策;
(E) 事务所有关参加或参与编制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名单,除要求报告事务所在州注册的号码外,还要求报告每位会计师的许可证号或注册号码;
(F) 事务所或任何与审计报告有关的人员当前所受到的刑事、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惩诫的资料;
(G) 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最近前一公历年度向 SEC报送的任一期间或年度披露文件的复印件,要求披露审计报告中发行证券的公司和事务所之间的会计处理分歧;
(H) 委员会或 SEC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为保护投资者而规定的其他信息。
(3) 承诺——根据本节规定的每一份注册申请应当包括:
(A) 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保证配合并且服从委员会为执行本章规定的权力和履行职责而做的关于证词的要求,以及制定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也应做出类似承诺,以作为其继续在事务所执业或与事务所发生其他联系的前提条件 );
(B) 事务所应做出声明,表示事务所理解而且同意在小段 (A)中所承诺的配合及服从,而且其有关人员也应确保其向委员会做出的承诺,该声明应作为事务所在委员会所做注册继续有效的条件;
(c) 申请——
(1) 时间——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的规则,在收到申请后的 45日内,批准一项完整的注册申请,除非委员会在 45日内已经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不予批准或要求其进一步报送的材料。
(2) 处理——第 (1)段中所述的对一完整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视作为实现第 105节 (d)和第 107节 (c)目的的惩诫措施。
(d) 定期报告——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委员会报送年度报告,而且如果为了及时更新注册申请中的信息,可能要求报送得更加频繁,并且可能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委员会或 SEC根据小节 (b)(2)额外规定的信息。
(e) 公告——本小节规定的注册申请和年度报告,或者根据委员会规则规定的其中一部分,应根据委员会或 SEC的规定,或根据与产权、个人或其他包含在申请或报告中的信息有关的保密法律,向公众公告以备检查,并同时保护合理的私有信息。
(f) 注册及年度费用——委员会应对每一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收取注册费和年费,费用标准是应当能够弥补处理和复核申请及年度报告的成本。
第 103节 审计、质量控制和独立性准则及规定
(a) 审计、质量控制和道德准则——
(1) 总则——委员会应根据规定,以其认为是合适的方式制定审计和相关的鉴证准则,比如根据本法或 SEC规定要求,或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及投资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即将使用的质量控制准则和道德准则。委员会可以通过采纳 1个或更多的职业会计师团体根据第 (3)(A)段建议的准则,或采纳召集的咨询团体根据第 (4)段建议的标准,以及对这些准则进行修正或修改、改动。
(2) 规定的要求——在执行第 (1)段要求时,委员会:
(A) 应在审计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i) 编制并保存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其他与审计报告相关、而且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结论的充分细节信息,期限不少于 7年;
(ii) 由另外或第二合伙人复核及批准审计报告 (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并且由会计师事务所另外一名有资格的人员 (依委员会的规定 ),而不是负责审计的人员,或一名独立的复核人员 (依委员会的规定 )批准公布审计报告;
(iii) 按照第 404节 (b)的要求,在每份审计报告中说明审计师对发行证券的公司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的测试范围,并在该审计报告或单独的报告中注明:
(I) 审计师从测试中的发现;
(II) 评价该内部控制的构成及程序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aa) 包括保存适当、详细而准确、并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交易及资产分配情况的会计记录;
(bb) 能够合理保证:交易被记录、可以根据这些记录来编制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要求的财务报告、公司所有的收入及支出得到了管理层或董事的批准;
(III) 根据测试发现的关于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中的明显缺陷及任何重大不符情况的描述 (最低要求 );
(B) 应在质量控制准则中列入其采纳的标准,要求每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情况下应当遵守:
(i) 监督职业道德和独立性;
(ii) 在事务所内部咨询会计与审计问题;
(iii) 监督审计工作;
(iv) 招聘以及人力开发;
(v) 签署及续签业务约定函;
(vi) 内部检查;
(vii) 委员会根据小节 (a)(1)规定的其他要求。
(3) 采用其他准则的授权
(A) 总则——在执行本条要求时,委员会:
(i) 对于任何审计准则或其他专业准则的任何内容,只要满足第 107节的要求,且委员会认为满足本部分总则的要求,并是由一个或多个被委员会认可(或按规定被认可)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提出的,则上述准则可以作为规定被采纳;
(ii) 虽然如 (i)所述,委员会可以采纳其他准则,但是委员会应保留修改、补充、修订或事后修正、修改、废除上述被采纳准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所有权力。
(B)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及过渡性的准则——在 SEC做出第 101节 (d)的决议之前,在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采纳上述 (A)(i)所述的准则作为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准则或过渡性的准则。 SEC应当在决议时分别表决这些准则,且不必按照本法案第 107节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
(4) 顾问小组——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召集适当的专家顾问小组。该顾问小组应当包括执业会计师、其他专家及各利益团体的代表,并对委员会将制定的有关防止利益冲突、关于审计、质量控制、道德规范和独立性内容的建议以及其他根据本节要求将制定的准则提出建议。
(b) 独立性准则及规定——为保护公众利益或保护投资者,委员会应制定有关独立性的规定,来贯彻执行本法案第二章的要求。
(c) 与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合作。
(1) 总则——在检验委员会职权范围内 (如本节 (a)中所述 )的准则是否需要更改方面,委员会应当与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 (本节 (a)(3)(A)中所述 )及其召集的顾问小组 (本节 (a)(4)中所述 )进行持续的合作。委员会还应当为这些会计师执业团体及顾问小组的议程推荐议题,并应当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来增加准则制定程序的效力。
(2) 委员会的回应——对于委员会职权内的准则,如果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或召集的顾问小组要求更改,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回应。
(d) 准则制定程序的评价——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本法案第 101节 (h)的要求)该年度其职责范围内准则制定的成效,以及讨论其指定的会计师执业团体和其召集的顾问小组(本节 (a)(3)(A)、 (a)(4)中所述)的工作情况、准则制定项目中的未决事项。
第 104节 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a) 总则——对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本法、委员会的规定、 SEC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委员会应进行一项持续的检查计划,以对此进行评价。
(b) 检查频率——
(1) 总则——根据第 (2)段,本节要求的检查应当:
(A) 对于每年通常为 100位以上的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
(B) 对于每年通常为不足 100位发行证券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一次。
(2) 对时间表的调整——如果委员会发现不同的检查时间表与本法的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根据规定对按照第 (1)段制定的检查时间表进行调整。委员会可根据 SEC的要求或其自身行动的需要,进行特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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