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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审计 要盯住“六个节点”

2021-05-20 06:20:00
刘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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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为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高屋建瓴地明确了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指明了方向。胡泽君审计长也指出:“对部分预算收支在三本预算中的归属不够明确、安排不够合理的问题,涉及政府预算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目前,财政部等部门正在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现有预算管理模式。”2015年1月1日起实行的《预算法》分别从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避免“过头税”,预算审核重点转向支出预算和政策;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减少“跑部钱进”;“预算公开”人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严格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勤俭节约”入法违纪铁腕追责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对于审计人员来说,就是在《预算法》贯彻执行上对进一步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内容作了诠释。在新时代、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下,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盯住“落实、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效益”六个节点,才能全面提升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新时代为打好“三大攻坚战”贡献力量。


一、盯住国家相关财税政策落实节点,确保贯彻到位


新预算法对政府收支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执行、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预算公开相关规定、债务管理与债务风险防范、量力而行和讲求实效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和要求。在开展预算执行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收集相关财税部门的上级来文登记簿、文件批转件、相关政策落实的会议记录、方案、总结性材料、预算公开资料、上级批复的债务管理限额等文件资料,根据相关资料重点关注各级政府是否将全部收支纳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的是否按设立原则、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落实;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的是否作出说明;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严格执行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规定;是否厉行节约、硬化支出预算约束。以及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關配套文件是否落实到位。紧盯国家相关财税政策落实,使国家的政策真正执行到位,贯彻到位,为促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盯住预算编制节点,确保编制完整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国家确定的重点支出。在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收集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依据文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预算草案报告和预算调整报告、批复等资料,根据相关资料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预算审核是否严格、规范、公平;是否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预算编报体系是否完整,是否包括三本预算;上级转移支付收入、非财政拨款等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编报是否完整,是否包括所有已开征的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范围是否包括所有政府及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否全部及时收缴到位;社会保险基金编报是否包括完整,国家规定的各类险种是否全部列报。从而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供依据。


三、盯住预算执行节点,确保执行及时


新预算法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收集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情况表、当年相关收入的完成、入库、调度凭证,预算支出执行相关凭证、专项转移支付审批资料、预算本子等,根据相关资料重点关注税收、非税收入、转移支付、债务收入等的占比情况以及发展趋势,分析收入结构的合理性;对于支出结构,检查重点民生支出规模及发展趋势,检查“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支出比例是否合理。分析计算各月预算收入完成情况;分析评价预算支出情况。对于财政应收回的存量资金规模和结构以及重新分配使用情况审查是否收的合理、支的合规,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摸清本级债务规模、结构、期限,债券发行情况,债务偿还以及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等家底,有无隐性债务或人为将部分债务未及时纳入系统管理;是否建立公开透明预算管理制度,基本支出是否完善定员定额标准体系,项目支出是否按照各部门职能安排预算以及检查推行零基预算情况。比较年初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预算追加情况,对预算追加异常的项目追加作为延伸审计内容。重点关注专项资金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政策目标是否清晰、分配方法是否科学、分配标准是否统一、分配程序是否合规、预算下达是否及时、资金投向是否合理;利用资金分配优势将专项资金向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倾斜,甚至违反规定用于人员经费支出和部门单位日常运转,影响资金使用效益和政策目标实现等问题;关注专项资金清理合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名义合实不合”现象。通过编制收入、支出、往来情况分析表,将上年度收入、支出、往来规模和结构进行对比,提出趋势性分析结果,从而为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动力。


四、盯住预算调整节点,做到调整依法


新预算法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审计人员应调阅相关预算调整材料、预算总体执行进度情况统计表,重点关注预算调整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内容是否真实,申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追加预算是否全部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等;发生预算调整时是否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前报请同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是否要素齐全,是否对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作出说明;审阅预算调整方案文字报告及附表、预算调整文件等,检查有无未按人大批准用途执行的情况;审计调入、调出事项是否真实、合规,从而为突发事项支出提供保证。


五、盯住决算(草案)节点,确保编报合规


新预算法规定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數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审计人员要收集相关决算报表资料与各部门单位实际支出账务系统数据、预算数、调整预算数进行数据析,重点核实决算各项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决算(草案)编制程序、编报内容、编报范围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存在应纳未纳入决算(草案)、人为调整决算收支或将不属于决算收支范围的事项纳入决算(草案)反映的问题;通过对“类”、“款”、“项”级科目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比对,关注是否存在为提高预算执行率,自行调整预算科目、项目,或者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账户等转移预算资金,以拨作支将预算资金沉淀在相关单位或项目单位,造成决算(草案)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关注决算草案编报中存在的错汇、漏汇、多汇金额以及账表、表表不符等问题,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提供参考。


六、盯住绩效评价节点,做到务求实效


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在预算编制时应当参考上一年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编制。审计人员应收集相关项目的预算批复文件、项目文本和项目库资料、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滚动管理,并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效果,重点关注项目立项依据的真实充分完整性,是否存在虚假、重复申报、化整为零等行为,项目实际执行状况与项目文本规定内容的一致性,关注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和进度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是否到位,并通过适当延伸调查关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侵占挪用浪费情况,从而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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