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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区)审计专家人才库管理办法

2022-04-12 0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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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审计工作科学发展,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建立XX市审计专家库,旨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聚集审计智慧和力量, 充分发挥业内专家引领作用,有效辅助国家审计,为XX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条审计专家库按照“自愿、 开放、 流动、 择优” 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公开遴选,并实行动态管理。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审计专家的推荐、培训、使用、考核、解聘以及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第三条审计专家库由审计专家和审计助理组成。


入选的审计专家或审计助理,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审计、会计、工程造价、财政、税务、国土资源、 环保、 地理测绘、评估、工程技术、经济管理、财务管理、 金融、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学历;


(三)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能力强,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内工作5年以上;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原则性强。


具有相关专业、行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于副高级职称(资格)以上的聘为审计专家,具有相关专业、行业中级以下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资格)以下的聘为审计助理,审计专家和审计助理纳入审计专家库统一管理。


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比较优秀的相关专业人士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择优破格聘用。


第四条审计专家(助理)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需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审计专家(助理)的遴选工作,由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受聘审计专家(助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或协助XX市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审计项目;


(二)提供专业领域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


(三)参与XX市审计业务有关的专题研讨活动,为我市审计发展建言献策;


(四)参与其他审计活动。


第七条建立协调调度机制。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负责审核专家库入选人员资格情况,并报局领导审批。各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需求提出用人申请,法规科根据科室或审计项目需求,征求专家库人员本人同意后,分配专家库人员,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审计专家(助理)参与审计项目时,只能担任审计组成员,不得担任审计组长和项目主审,并服从审计组长安排。


第九条参与审计工作的审计专家(助理)遇以下情形应当回避:


(一)审计专家(助理)自身所在单位(包括下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十条审计专家(助理)按照以下原则管理和考评:


(一)建立学习、交流制度,每年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学习交流,并不定期组织学习审计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


(二)聘用审计专家(助理)的业务科室在审计项目实施期间,负责审计专家(助理)的管理和考勤工作,对其工作质量、廉政执行等具体事项跟踪监督并作出评定;


(三)XX市审计局法规科负责研讨会、全体大会等日常活动的承办,包括专家(助理)的邀请和活动记录等,并根据各业务科室对专家的评定以及各项活动记录建立管理台账, 对审计专家作出综合鉴定考核。


第十一条对受聘审计专家(助理)参与审计工作的,由XX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后的审计专家(助理)方可参与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经动态考核,审计专家(助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履行审计专家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审计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审计专家库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受聘审计专家(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事项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四条审计专家(助理)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XX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市审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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