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提示

为确保您第一时间收到
最新审计行业大事、方法案例、报告模板等
请务必记得搜索或扫码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内审网公众号,ID:neishenwang

【企业反腐】如此职务侵占获刑七年!最该反思的都有…?

2017-12-22 06:10:00
内审网
原创
3578


内婶儿/文


近期,内婶儿看到多起员工职务侵占的案件,其中山西某机械公司某区域经理,更是因此获刑七年,可谓引人深思,发人深省。

话说,山西某机械有限公司前区域经理刘某,任职以来,多次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合同,侵占公司资金66.0264万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114.1520万元。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据案件披露信息显示:

2008年5月,刘某入职且担任山西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区域经理一职,负责该公司代理的挖掘机在吕梁地区的销售、结款等工作。

2014年10月,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的一辆挖掘机以31万元价格销售给邱某。为掩盖其私自销售挖掘机的犯罪事实,刘某某骗取亲友李某某信任,由李某某与公司签订关于挖掘机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合同,并约定李某某分期支付32.9万元购买挖掘机,李某某签订该分期合同后,刘某某分期支付给公司挖掘机车款合计23.95万元,将剩余70500元非法占为己有。

刘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骗取客户李某、任某、杨某、王某、曹某某等人,共将应交回公司的挖掘机款合计66.026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14年12月,公司需租房,刘某某便伪造了一份与闫某某的租房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3.15万元,刘某某仅支付给闫某某房屋租金0.8万元,剩余2.35万元占为己有。综上,刘某某共侵占公司资金66.0264万元,给公司造成损失共计114.1520万元。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内婶儿注意到,近年,企业员工因职务侵占被判刑、接受处罚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职务侵占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而在上述案件中,刘某与客户私自签订合同,并骗取他人信任,从中赚差价,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且非法占有的金额较大,这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其实,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不愿意看到此类事情频频发生。面对高发的职务侵占案件,内婶儿更愿意相信,并不是企业的员工变坏了,更可能是社会、企业发现违法行为、打击腐败现象的意愿与能力增强了。

而在发现和打击能力增强的同时,我们是应该为此庆功还是更应该为此反思呢?内婶儿认为我们有值得庆祝的地方,毕竟事后发现是一种纠错,也是一种威慑力的体现。

但,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还有很多事前的工作可以做,让那一小撮人也不敢腐败、不想腐败,拯救他们于犯罪之边缘。

内婶儿认为,从单位的角度,至少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我们反思:

1.企业文化与内控基调方面,反腐败促廉洁方面的宣传是否充分有效?

2.制度与内部控制流程建设,是否存在重大漏洞或缺陷,给某些人可乘之机?

3.监督机制,是否有专门职责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监督?

4.业绩指标,是否合理,是否给员工造成超常规的压力?

5.薪酬绩效,是否符合市场公允水平,是否容易让员工因差距铤而走险?

当然,企业的种种不足不可能与员工腐败的构成必然因果联系,出现此类违法事件,最应该反思的当然是违法人员本人!

须知:增强法制意识、摒弃贪念,以积极阳光的心态、通过合法劳动持续向前,方为正道!





知识需要分享,思想需要碰撞


动动小手,让朋友们一起阅读吧!



发表评论
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
培训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