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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24-11-13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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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机关及直属单位、教学单位、教学与科研院所(中心)的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财产物资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资金的各级财务单位,以及所属全资、参控股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中共XX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授权、要求及年度工作计划,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审计处实施时,可根据需要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七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计划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协助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处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根据需要可开展审前调查,提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组的要求提供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馈给有关单位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报(抄)送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有关审计建议,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后续审计;


(八)审计项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审计、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收入审计、支出审计、资产管理审计、负债管理审计、专用基金管理审计、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等。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五)学校为保证预算完成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六)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收费票据,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票据领用、核销制度;


(六)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第十八条 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真实、合法,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三)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以购代支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四)专项资金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五)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


(六)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公款私存等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风险性投资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是否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或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进行核销;


(三)存货是否定期清查盘点,是否账实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审批手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验收手续;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盈亏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折旧的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合规;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或评估,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处置收入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规定报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


第二十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负债风险控制是否有效。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二十二条 资金结余及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的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决算的内容是否完整、账表数字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财务报告是否能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三)年度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会计报表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财务审计实施办法》(XX〔201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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