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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20-10-08 07:25:00
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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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

XX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教审[199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专用基金等的单位,以及所属全资、参控股企业(公司)等经济实体开展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组织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财务决算等方面的审计。对预算管理和财务决算的审计按照《XX大学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并适应本单位发展需要。



(二)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有无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有无收费不开票据等问题。



(四)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用、回收制度。



(五)捐赠收入的核算是否合规,是否设置限定性捐赠辅助账,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第九条  支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以领代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有关报销手续是否合规、齐全。



(三)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六)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等资本性支出是否在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按规定报批。



(七)是否依法加强各类报销票据的管理,有无使用虚假票据或内容不真实等问题。



(八)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结转和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当年事业结余是否全部结转。



(二)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三)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使用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等的设置或提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设置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对银行账户进行年检,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问题;有价证券的购买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风险性投资问题。



(二)应收款项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合规;是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收益是否纳入预算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按照规定报批,取得的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并统一核算,资产有无流失、无偿占用等问题。



(七)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十三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转户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核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三)是否建立负债的风险控制机制,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管理是否科学、规范。



(四)代管款项是否独立核算,记录是否完整,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归还本单位所有或使用的资金。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合理划分相关支出,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是否正确归集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配合纪委监察处开展财经法规审计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照审计组要求的时限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审计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委托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委托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10日内未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对于存在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应出具《管理建议书》或《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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