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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2020-10-08 07:30:00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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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通过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促进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和有效改善建设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



第四条 学校设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以由审计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确定。



第六条 送审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审计处可以进行抽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工程招标审计和工程付款审计等方面。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等进行审计;



(二)对建设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各个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建设工程预算和付款控制等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设计阶段对工程设计概算进行审计;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



(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洽商变更费用进行审计;



(四)在竣工阶段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审计是对各类工程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设计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招标文件和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等进行审计;



(二)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咨询服务项目合同等进行审计;



(三)对招标项目的市场询价进行复核等。



第十一条 工程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预付款进行审计;



(二)对工程进度款支付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处确定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并成立审计组;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及分工,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完成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建议书,被审计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设计概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设计概算审计意见,报学校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五)根据批准的审计结果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设计概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五)根据同意的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工程洽商变更费用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过程中发生洽商变更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XXXX大学基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管理办法》(校发〔2017〕25号)执行;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在洽商变更实施完成并验收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洽商变更费用申请资料,经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后,报审计处进行审核;



(三)审计处对相关部门初审后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计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变更估价审计意见书;



(四)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及学校相关部门意见,签订正式的变更洽商,在3个工作日内报审计处备案;



(五)非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洽商变更资料待工程结算时一并将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报审计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和结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由工程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1.送审金额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送审金额2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送审金额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



4.送审金额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35个工作日;



5.送审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三)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四)征求意见后形成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根据审计结果向工程管理部门下达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文件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含)的各类招标文件,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在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送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工程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投资规模在5万元以上(含)的各类工程合同,由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并征求意见;



(三)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完善工程合同。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付款审计的主要程序是: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提出月度用款报告,经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月中旬送审,其中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比例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90%;



(二)审计处在每月月底之前完成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三)将审计意见上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管理审计根据审计内容,工程管理部门需向审计处报送的资料包括: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结算报表;



(四)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和工程管理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第二十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审计结果及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财务处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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