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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2020-10-08 07:35:00
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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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学校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入、主管部门配套安排或学校自筹的各类有限定性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校内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应当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可以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方式进行。审计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并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是否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2.资金使用是否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报冒领、擅自改变用途和损失浪费等情况;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



1.审查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2.审查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各项开支是否真实、合理,项目经费决算是否与财务账簿一致。



3.审查资产购置与使用情况。资产采购及招标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签署及执行是否合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使用效率较低、资源浪费现象。



(三)项目完成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1.审查项目是否按计划要求时间完成,比较实际完成工作量占计划工作量的比重,实际完成工作内容是否与计划一致。



2.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关注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处每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拨款单位的委托、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确定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结合审计资源状况,自行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和相应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审计处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项目相关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



(三)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批复书、合作协议等;



(四)项目结题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专家考评书;



(五)项目各环节变更原因说明及相关部门批复;



(六)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经费收支明细账;



(七)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



(八)项目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九)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或检查的书面结论;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施周期较长的跨年度项目,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阶段性评价。主要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的偏差情况等进行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项目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整改情况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结果或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审计列入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作为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和工作实绩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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