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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因此被罚280,000,000美元!内审人应该知晓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

2018-05-02 06:25:00
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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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婶儿 / 整理

内审网 /编辑


据科技媒体5月1日报道,美国司·法·部表示,日本电子巨头的子公司松下航空电子公司花费了87万美元(约554万元人民币)聘请一名政府官员,担任顾问,为松下公司与国有航空公司谈判业务。

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表示,这笔款项是在2008年至2014年期间支付的,当时日本松下公司正在与一家航空公司就价值超过7亿美元的两项协议进行谈判,该委员会称这是一笔贿赂款。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没有透露该航空公司的名称,但表示贿赂发生在中东地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称:“这名政府官员基本没有为松下公司工作过,却获得了这笔钱,这些钱是通过不相关的第三方供应商来向这位官员支付的。”

然而,这位官员为松下赢得许多业务,为其提供机密的商业信息,并维持与政府航空公司的关系。司法部根据“反海外腐败法”(FCPA),对松下电子公司罚款1.374亿美元(约8.2亿元人民币),并与该公司签署了延期起诉协议。

因松下公司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和实施了账户作假的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松下母公司罚款1.43亿美元(约9亿元人民币)。

美国证交会还对松下公司进行了制裁,原因是该公司内部缺乏监管,对向在中东和非洲各地招揽业务的顾问和销售代理商支付的款项没有进行准确的记录。

内婶儿相信,大多数同学都了解,松下是日本知名企业,内婶儿也推测,有部分同学会好奇,美国凭什么对一家日本公司因“涉嫌行贿”开出如此巨额罚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上文提到的一部法律——反海外腐败法(FCPA),也就是该罚单的法律依据。

那么,到底什么是反海外腐败法呢,对于国内的内审伙伴们,我们是否应该对该部法律有一定了解呢?

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作为内审行业一员,我们都有必要了解反海外腐败法,而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在美国上市,或者与美国有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就更有必要熟知该部法律了。

何为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970年代中期的调查显示,400多美国公司承认了有问题或非法支付超过3亿美元的外·国政·府官·员、政·界人·士和政·党。从贿·赂外·国高·官到为某种有利活动向外国政府寻求保护,也即所谓的便利支付,滥用现象无处不在。便利支付的存在据称是为了确保政·府公·务员·部·长级或牧师的职责免除。国会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将停止贿·赂外·国官·员和恢复公众信心的美国业务系统的完整性。

《反海外腐败法》也叫《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Foreign CorruptPracticesAct),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1994、1998年三次修改。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

FCPA的国际化

在FCPA1988修正案的要求下,同年,美·国国·会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

1997年,美国与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美国批准了该项协定并于1998年出台了相关执行法律。

除了OECD,美国还在美洲国家组织(OAS)、国际商会(ICC)、世界银行(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非洲发展银行、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

此外,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也出台了类似FCPA的国内法。杜绝和减少商业贿赂、建立全球性的良性市场秩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同要求。

适用主体

《海外反腐败法》可能适用于任何个人、公司、官员、董事、雇员、企业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东。如果个人或公司命令、授权或协助他人违反反贿赂条款,该个人或公司将受到惩罚。

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依照属地管辖或者属人管辖原则,可由《海外反腐败法》追究责任。对于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如果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以美国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邮寄、转移向外国官员支付的贿赂,该发行人或国内利益相关者要对此行为负责。转移手段或方式包括电话、传真、有线支付或者州际、国际间旅行支付。此外,发行人和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对在美国境外发生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因此,美国公司或自然人可能对经授权在海外的员工或代理人用国外银行账户进行的行贿受贿行为负责,哪怕并没有设在美国境内的人员参与该行为。


1998年修订版将《海外反腐败法》通过属地管辖权扩展到外国公司或自然人。一家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直接或间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海外反腐败法》的制裁,不论该行为是否使用美国邮政系统或者其他转移支付工具。

最后,美国母公司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海外子公司被授权、指示或者控制的活动引起争议。同样,如果他们被海外子公司雇佣或者代表海外子公司行事,美国公民、居民、国内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行贿意图

个人支付或者授权支付贿赂必须要有行贿意图,该支付必须企图导致受贿人为行贿人或其他任何人滥用职权,谋取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反腐败法》并不要求行贿行为的目的得逞,提供或者承诺行贿即构成违法行为。《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任何行贿企图,无论是打算利用外国官员的官方身份影响行为或决定、促使官员做或不做任何违反其法定义务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当利益,还是诱导外国官员利用其影响力来影响任何行为或决定。

行贿方式

《海外反腐败法》禁止支付、提供、承诺支付或授权第三方支付或提供金钱或任何有价值的事物。

行贿对象

《海外反腐败法》仅覆盖针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行贿行为。外国官员,指任何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门或机构的雇员或官员。在应用《海外反腐败法》时应就特定的情况考虑“外国官员”的定义,比如皇室成员、立法机构的成员、国有企业的官员也同样视为“外国官员”。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海外反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商业目的的检验

《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是司法部的广义概括,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需要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或保留。

第三方支付

《反海外腐败法》禁止通过中介提供腐败支付。如果知道支付的全部或一部分将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外国官员,则给第三方提供支付是违法的。”知道”这一用语包括有意识的漠视和故意的忽视。抗辩的内容基本上是和上面描述的一样,只是在这种情况下,”接收方”是给必不可少的”外国官员”支付的中介。

其他两个重要规定

《反海外腐败法》要求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该机制(配合其他措施)要足以确保公司各项交易都按照管理层的指示进行,同时,公司的财务报表还必须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

《反海外腐败法》要求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在其账簿和会计记录中准确地记载各项交易。如果你所在的上市公司向官·员行·贿,但在会计记录中将此款项记载为“会议费”,那么你的会计记录就不符合《反海外腐败法》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证明你有行贿意图, 你的行为也可能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的“账簿和会计记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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