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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合同】编制管理制度

2018-03-30 06:39:00
内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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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确保合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公司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对合同编制前的资格审查、内容谈判和文本拟定进行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格式合同的编制管理。

第2章  合同编制前的资格审查

第3条  选择合同对方

公司应对合同标的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4条  合同编制前的资格审查

1.公司应当对拟签约对象的民事主体资格、注册资本、资金运营、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

2.对于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公司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3.对于合同对方,公司应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第3章  编制合同文本

第5条  合同前的内容谈判

1.合同编制内容至少应该包含以下条款:合同编号、日期、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支付数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不可抗力条款等。

2.合同内容和合同范围条款应明确,避免范围界定不明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要特别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对协议期限、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条款要具体详细地说明,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5.违约责任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会导致条款无效,失去约束力。

6.不可抗力条款尽量列举其具体范围、证明条件和通知期限。

第6条  确定合同的形式

1.在磋商过程中,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等方式协商的合同,最后应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

2.为避免合同风险,即使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的,最后应集中归纳到一份纸面合同上,避免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缺陷。

第7条  合同编制的权责

1.合同文本拟定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

2.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

第8条  合同文本拟定的规定

1.合同文本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

2.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应当由公司的法律部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3.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公司应指定专人认真审查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准确反映公司诉求。

4.国家或行业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公司可以优先选用,但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9条  合同编制的流程

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合同文本的业务范围,起草部门业务合同文本,并递交给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2.法律顾问对各部门递交的业务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递交给上级主管进行审核、审批。

4.各部门负责人将重新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顾问、法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核、审批后,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审批的意见编制正式的合同文本。

5.各部门负责人将编制的正式合同文本递交给法律顾问、法务部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各部门负责人可以使用正式合同文本。

第4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11条  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2条  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13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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